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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為規範學校學生活動費及班級費之支用情形,特訂定本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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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所稱學生活動費係指由學校統籌辦理,或學生代表參加各項學 生競賽、慶典、活動等相關經費。 本規定所稱班級費係指班級經營或教學所需之相關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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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費設算 (一)學生活動費:國民小學每學期每位學生以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 計算。 (二)班級費:每學期每位學生以五十元計算。 (三)前二款經費由每學年度核定之班級學生數進行估算並編列於各校預 算內。但私立國民中小學縣籍學生需經申請後,由本府另行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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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用範圍 (一)學生活動費:辦理慶典活動或學生代表學校參加競賽等所需之經費 ,例如:文具用品、獎品(金)、餐點、道具、交通費、各項用品 修繕及活動雜項支出等。 (二)班級費:班級經營或教學所需相關費用,例如文具、圖書、佈置、 材料、資料影印及其他相關費用等。 (三)除前二款支用範圍外,經學校行政會議討論決議者亦可認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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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規定之經費不得支用於學校水電費、營養午餐等本府已補助之項目 ;另班級費優先用於班級經營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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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立學校依實際學生數及預算數內進行支用,並依縣(市)附屬單位 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規定進行核銷。 私立學校部分應檢據證明文件,送本府辦理核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