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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本縣家庭遭遇困境學
生用餐,加強救助貧困學生午餐經費,以維護學生身心健
康發展,確保其安心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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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貧困學生,指家庭狀況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學
生:
(一)鄉(鎮、市)公所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鄉(鎮、市)公所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三)學校依相關規定認定因突發因素,致無力支付午餐費
。
(四)經導師訪視認定家境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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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及金額:
(一)學期間午餐補助:
1.補助對象:符合第二點各款規定之貧困學生。
2.補助天數:學期實際上課天數。
3.補助金額:依學校午餐收費基準全額補助。
(二)寒暑假午餐補助:
1.補助對象: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貧困學生。
2.補助天數:寒暑假期間,不含國定假日及例假日。
3.補助金額:核實補助,每餐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元
。
(三)寒暑假到校活動午餐補助:
1.補助對象: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貧困
學生。
2.補助天數:到校參加課業輔導或到校活動之天數。
3.補助金額:核實補助,每餐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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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方式:
(一)學校應成立審查工作小組,於每學期開學二週內或寒
暑假開始一週內,進行貧困學生人數調查(如附件一)
,並審核相關證明文件後,檢附清冊(如附件二)及領據
各乙份送府提出申請。
(二)學校提出申請後,如有增加補助人數,可另專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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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之貧困學生午餐費不得與其他民間團體、政府機關等
重複補助;如同時有二個以上單位提供午餐補助,不得將
重複補助挪用其他時段。經查重複者應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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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寒暑假未參加課輔及活動,臨時到校請求提供午餐之貧困
學生,依據教育部「急困學生用餐問題三級協助機制」(
如附件三),學校應成立「急困學生用餐問題因應小組」
,尋求學校仁愛基金、家長會或其他社會資源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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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導師應主動進行家庭訪問,協助急困學生解決用餐問
題;其需長期協助者,應主動轉介學生名單由社政單位持
續關懷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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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補助由學校代為辦理繳款手續,不得以現金方式發放,
並依會計、審計相關規定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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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或本府教育處編列年
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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