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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之受教權益及品
質,精簡小型學校建制減少行政負擔,並配合教育部實施國民中小學班
級學生人數計畫,落實縣內國民中小學普通班編班、學生總額控管及學
年中因學生人數異動增減班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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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各學年度之班級數及學生數,以當年度七月一日之學生
人數為核定基準。
本府於開學後全面查核學生轉出、轉入人數異動狀況,倘有影響班級數,
且可歸責於學校者,列入校長年終考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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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國民中小學各年級班級學生數上限,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以下稱
「規定編班人數上限」)。
經宜蘭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縣鑑輔會)鑑定
安置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優先安置,並依宜蘭縣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酌減普通班學生數,
另得予增加計入其他班級,以不逾學生總額上限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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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民中學學程期間不再重新編班,各校以一年級新生入學編班數為基準;
國民小學則以年段(二、四、六年級)中不增減班為原則,跨年段(一、
三、五年級)編班數依每班學生人數規定辦理;有特殊需求之學校,應報
本府核准。
前項編班之每班學生人數,包含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扣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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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所指學生人數異動定義為:
﹙一﹚學生於學年中自然轉出入學。
﹙二﹚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
少班級人數原則規定,各校於學程中經本縣鑑輔會鑑定安置就讀普通班
之身心障礙生,所增減之學生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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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縣學校轉型、併校及廢校基準如下:
﹙一﹚當學年度全校學生人數(不含幼兒園)在四十五(含)人以下,且經教
育處評定指標分數二十五分(含)以下者,應改制為分校並提報轉型計
畫或整併計畫。
(二)當學年度全校學生人數(不含幼兒園)在三十人以下,且經教育處評定
指標分數二十三分以下者,應改制為分班並提報轉型計畫或整併計畫。
(三)當學年度全校班級數未達四班(不含幼兒園),且經教育處評定指標分
數二十一分以下者,應提報整併計畫。
前項人數以本府每年七月一日清查核定後人數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指標分數依宜蘭縣小型學校整合轉型發展評估指標試算積分表所計
結果為準。
非屬第一項各款學校,經評估學校間有整併之適切因素、理由或條件,經
本府提送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得辦理學校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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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每學年度核定班級數學生數後,確達裁量基準前點所訂應提轉型或併校計
畫之學校,應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提送,並由本府教育處審核後送
交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
審議完成後由本府公布結果及相關配套措施,並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
成整合轉型前置作業,同年八月一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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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校及分班之調整以轉隸鄰近學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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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班新生人數不得低於五人,未滿五人者採隔年招生,隔年招生之班級人
數亦應達五人始得成班。
當學年度因新生招生未滿五人採隔年招生之學生,得至鄰近學校就讀或選
擇延緩入學,不受強迫入學規定之限制,惟次學年度新生仍不滿五人未能
成班時,前學年度未入學之學生,應受依強迫入學規定,至臨近學校就讀
,並依本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補助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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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縣大同國小樂水分校、澳花國小、東澳國小、南山國小、四季國小英士
分校及茂安分班等五校,因與臨近學校距離仍屬相當遙遠或至臨近學校天
候情況不佳等因素,有影響學生通學安全之虞,得不受本要點第九點第一
項限制。
本府得視需要,寬列原住民重點學校員額編制,於徵得設籍於該學區年滿
二十歲居民之多數同意,得合併設立學校或實施合併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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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確認執行轉型、裁併之學校,其教職員安置方式如下:
﹙一﹚校長:
1.配合校長任期調整分校、分班或停辦期程。
2.優先參加校長遴聘或暫調本府教育處。
﹙二﹚主任及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或暫調本府教育處。
﹙三﹚幹事及護士:由本府參酌依其意願統籌調整移撥安置。
﹙四﹚工友:安排至其他學校任職或暫調大型學校,或由本府參酌依其意願統
籌調整移撥安置其他單位。但屆臨退休日未逾一年者,得至合併之學校
服務至退休或離職為止,並不再遞補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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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分校、分班教師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校
1.主任:置一人。
2.教師:六班置七人、五班置六人、四班置五人、三班置三人。
(二)分班
教師:六班置七人、五班置六人、四班置五人、三班置三人、二班置二
人、一班置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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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國民小學經調整核定為分校、分班者,其教學設備另行專案補助,作為
學校改善校園環境及充實各項軟硬體設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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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調整後隸屬之學校名稱由本府另行公布之。
本縣轉型或裁併學校之學生學籍及重要學校史料應併入新學校永久保存
並妥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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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學生因所屬學區之學校招生人數不足或致無法入學者,可選擇其他學校
就讀,每年由本府租用交通車接送或補助赴他校就讀之車資一萬元,補
助至該生畢業為止,但若至鄰近學校就讀搭乘公共運輸所需費用高於一
萬元者,得依實際票價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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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轉型裁併之原學校學生,得視實際需求予以專案補助,戶籍遷離原學區
或不具實際居住事實者,則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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