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2: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20045420B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各級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組成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生類
1.建立疑似特殊教育學生轉介前介入機制,召開轉介前初判會議。
2.建立特殊教育學生輔導網絡,安排認輔教師。
3.建立特殊教育學生危機及緊急傷病處理流程。
(二)、教師類
1.成立特殊教育課程推動小組,規劃適性的課程與教學,落實特殊教育課程與普通教育課程之銜接與整合機制。
2.審議學校員額調整實施計畫及訂定教師助理員考核、聘用辦法。
3.組織校園特教成長團體或讀書會,定期召開教學討論會。
4.成立特教編輯小組、建置教材資源網,以分享教育資源及教學成果。
5.建立校際聯盟,辦理校際交流。
(三)、行政類
1.擬訂年度特教業務行事曆及修訂本會組織架構與單位、人員任務分工如範例)。
2.成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鑑定安置小組。
3.建立以學校為中心之社區特教資源網絡。
4.研議校內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自評、評鑑(訪視)後檢討等工作。
5.研議校內特殊教育宣導計畫並規劃教師及行政人員特教專業研習。
6.研議跨校巡迴輔導支援與資源分配議題。
7.處理縮短修業年限之審核、特殊教育與資賦優異方案之審議等其他特殊教育業務。
三、本會為任務編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定特殊教育業務主管擔任;委員十三至二十一人,由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共同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員列席。
前項本會成員中,應至少具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及特殊教育專長人員至少各一人,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該校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得邀請本縣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四、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執行秘書研擬工作任務議題。議案若需表決,需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且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同票時由會議主席逕行裁決。

五、本會組成人員皆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列席人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

七、本要點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