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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1: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取締盜濫採土石聯合查緝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水行字第1070145899號 函
法規體系: 水利資源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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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遏止非法採取土石及沿海低窪地區遭受違規填土,影響自然環境生態、水土保持及公共安全,特設取締盜濫採土石聯合查緝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公、私有土地盜濫採土石之取締工作。

(二)沿海低窪地區違規填土之取締工作。

(三)縣外入境土方違規填土之取締工作。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水利資源處處長擔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水利資源處科長(專員或技正)以上人員擔任;行政幹事一人,由水利資源處指派一人擔任。

地政處、農業處、建設處、工商旅遊處、本府環境保護局、本府警察局及水利
         資源處等單位(機關)各指派人員擔任組
員,負責查緝取締工作。

四、本小組業務分工如下:

(一)召集人:綜理本小組業務及指揮查緝取締工作。

(二)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辦理本小組業務。

(三)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查緝取締工作。

(四)行政幹事:辦理本小組相關行政業務工作。

(五)地政處:土地地籍資料之提供及違反區域計畫法之裁處、並協調
                    地政事務所辦理
違規現場土地之測量作業。

(六)農業處: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之判斷。

(七)建設處:違反宜蘭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或違反都市

計畫法第七十九條之取締及裁處。

(八)工商旅遊處: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取締及裁處。

 (九)水利資源處:違反土石採取法、沒入機具之托運或協調提供保

管場地(由警察機關會同辦理)、製作現場查緝

紀錄違反水土保持法之取締、裁處

(十)本府保護局:查緝是否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規

(如廢棄物清理法、水污、空污等)。

(十一)本府警察局:巡查發現擅自在公、私有土地有

盜濫採土石行為、土石採取場疑似越區、超深採挖行為,

或夜間土石車載運土石來源可疑時,通報執行秘書聯繫小

組人員會勘處理;於查獲盜濫採土石案件後除現場拍照

外,應對現場挖土、推土、載運車輛、機具所在位置、

現場人員活動及挖取土石坑洞狀況予以錄影,以保全證

據,若有涉及刑責,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五、本小組接獲涉及小組任務之檢舉案件,為掌握時效,由執行秘書陳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後率隊查緝,並由水利資源處查緝人員負責拍照,並製作查緝紀錄後簽陳一層核辦。

六、本小組每月巡查乙次,所需車輛由地政、農業、水利資源等之查緝人員互相協 
       調以公務車調度支援,必要時向秘書處申請支援。

七、本小組召集人每三個月召開工作執行檢討會議一次,由召集人主持,如有特殊案
      件或事項得加開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指派人員主持,
      並得邀集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八、執行秘書因故無法率隊查緝時,由水利資源處查緝人員負責聯繫本小組人員前往辦理查緝。

九、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