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府保有本法第六條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 人資料檔案以本府依適當方式公開者為限。有變更者,亦同。
七、本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以本府依適當方式公開者為 限。有變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