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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3: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計資應字第1100114770號函
法規體系: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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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特設置個
    人資料暨資訊安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規範。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府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擬議。
    (二)本府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推展。
    (三)本府個人資料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四)本府各單位專人與職員工之個人資料保護意識提升及教育訓練計畫
                之擬議。
    (五)本府個人資料管理制度基礎設施之評估。
    (六)本府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七)其他本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
        員若干人,由本府各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指派專人
       (科長級以上)派兼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計畫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有
        關業務。
四、本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執行秘書為主席。
 五、各單位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由委員擔任,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
         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之考核。
   (二)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督導。
   (五)依第四點第四款所為擬議之執行。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七)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
   (八)單位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九)非自動化方式檢索個人資料安全事件之通報。
   (十)重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十一)本府個人資料保護方針及政策之執行、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之自
           行查核。
   (十二)其他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