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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7: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醫師懲戒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醫字第0973030199號
法規體系: 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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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宜蘭縣(以下簡稱
        本縣)醫
師管理,提高醫療服務品質,保障民眾就醫權
        益,以促進縣民健康,
依醫師法第二十五之二條第六
        及
醫師懲戒辦法第二條規定設置
宜蘭縣醫師懲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縣登記執業之醫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受
        理審議懲
戒要件:

(一)關於醫師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師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之審議事項。

(五)前四款及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不正當行為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
         遴選之;前項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醫學(含
         醫師、中醫師、牙醫師)、法學專家學者、社會人士
         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
         於三分之一,其任期均為二年。
 

四、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至二人,就本府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六、本會對於特定審議懲戒案件,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醫學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七、本會會議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者,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八、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差旅費及審查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