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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4: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辦理勞工福利業務補(捐)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4年01月29日府勞行字第1040017112號函
法規體系: 勞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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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勞工團體配合參與勞工福利服務工作,推動勞工福利政策,加強勞工教育,健全勞工正當休閒及工會體制,以提升勞工生活品質及專業技能,使勞工福利更加落實與普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捐)助對象:凡本縣依法設立之工會團體(包括總工會及企、產、職業工會)。

三、補(捐)助標準:

(一)各項補助案件以公益性支出、推展勞工福利及配合本府政策性補助方案為限。

(二)各項活動地點以本縣轄區為原則,設備須置放於會址。

(三)受補(捐)助案件最低需有百分之二十自籌款。

每一受補(捐)助團體,其補(捐)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三十萬元為原則。但單一資本門申請時,與已核定補助金額合計或單一資本門案件超過三十萬元,不在此限,惟該受補(捐)助團體該年度不得再申請補助。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專案核准辦理者不受前項限制。

四、補助範圍:勞工休閒(包括趣味競賽、登山健行、勞工體能、技藝競賽等)、勞工福利、勞工教育、弱勢勞工住宅修繕、模範勞工表揚活動等相關業務。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符合補(捐)助對象者,應附計畫書、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加蓋圖記並切結影印本與正本相符)、工會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加蓋圖記並切結影印本與正本相符),向本府勞工處提出申請。

(二)若補助案件為地方建設案件,應檢附地方建設建議表。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計畫書內容應載明計畫名稱、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或受益對象)及人數、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二)審視當年度預算酌予補助,核准後通知申請單位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

 

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檢附原核准函影本、領據、實際經費支出表、執行成果表、切結書(含個人所得稅統一申報切結書)、存摺封面影本、成果照片及指定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正本等相關資料報府核銷請款。

(二)各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捐)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捐)助比例撥付,或依補助案執行情形按原指定補助項目核實撥付。

(三)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案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受補助單位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府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府得逕予減少補助款,並列入該單位下次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二)補(捐)助金額於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三)補(捐)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現場訪視,並得稽核其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四)補(捐)助金額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訪視,並得審核其本次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九、申請注意事項:

(一)弱勢勞工住宅修繕,申請經費補助之承辦單位應於計畫書內載明修繕資格(須具勞工身分)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包括勞保投保證明、建物所有權證明或使用同意書及房屋現況或損壞情形照片)

(二)同一計畫不得分次向本府重複申請補助,有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資本門設備:購買設備項目應檢附設備圖片或規格明細供審核。設備須置於會址,且黏貼財產標籤後拍照送本府,並登錄為單位財產,列入移交,同時填具新增財產目錄並登載使用年限,未達使用年限,不得重複申請;汰換設備應達使用年限,未達年限不堪使用之汰換應敘明理由。

(四)受補助單位應將補助經費納入年度決算政府補助經費項下,依法支用,按申請計畫執行。

(五)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補(捐)助經費憑證送審規定,應參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七)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除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追繳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八)未明確、具體之計畫不予補助。

(九)如因本補(捐)助案件所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一併繳回本府。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項下辦理。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