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1: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社會福利館公共空間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區合字第0990013266號
法規體系: 社政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提升宜蘭縣政府社會福利館(以下簡稱本館)之空間效能及推展各項社會福利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空間係指以下空間別:

(一)本館中庭。

(二)本館多功能實驗劇場。

(三)本館電腦教室。

(四)本館第三會議室。

(五)本館勞工育樂中心。

(六)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定之空間。

三、申請借用之單位應於申請文件中,載明業務聯絡人及使用時段之場地管理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四、申請借用對象如下:

(一)已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

(二)已獲核准籌設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

(三)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或勞工福利業務之已立案社團。

(四)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辦理社會福利相關會議(活動)之公務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社團或非營利組織。

五、申請程序:

(一)公務機關:應於活動辦理十五日前以發函、公文會簽或逕上本縣社會福利館網站登錄申請借用表單方式(需檢附活動計畫)辦理借用事宜。

(二)非公務機關:應於活動辦理十五日前以發函或逕上本縣社會福利館網站登錄申請借用表單方式﹙需檢附活動計畫、立案證書影本、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辦理借用事宜。

(三)倘有特殊或急迫性會議(活動),得不受上揭時間之限制,惟須檢附相關書面資料及理由說明文件佐證之。

六、申請借用之場次與期限:

(一)申請借用每案次以一個空間別為限,且每案次當月連續借用天數不得超過三日,每月總借用日數不得超過六日。

(二)申請專案個別使用空間,至多以三個月為限。

(三)倘有特殊或急迫性會議(活動),得不受上揭時間之限制,惟須檢附相關書面資料及理由說明文件佐證之。

(四)委外經營且具公益屬性用途之長期性使用空間,其相關權利義務關係與內容,須經本府專案核定之。

七、申請借用之限制事項:

(一)借用單位不得將該空間或設施轉租、出借或轉作其他非申請用途。

(二)不得舉辦婚喪喜慶、政治性活動或內容吵雜、違反公序良俗之活動。

(三)未依申請借用內容或與申請借用內容顯有未符者,本府得立即制止並停止使用權利。

(四)借用單位對使用場地及公共設施設備,應負保管及維護之責,若有破壞設施、遺失器物等情形,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五)借用單位於活動結束後應儘速回復原狀並歸還全部借用物品,場地管理人始得離開現場。

八、違反本要點規定情形輕微者,本館管理人員當場予以勸導改善,經勸導無效或未立即改善者,本府將撤銷借用情形嚴重者,一年內將停止受理該申請者申請借用本館所有公共空間。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