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04:5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宜蘭縣公立幼稚園行政組織編制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宜蘭縣政府府教特字第1020030056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本基準依幼稚教育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縣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行政組織規定如下:
(一)三班以下不設組。
(二)四班至六班得設教保組。
前項各款班級數不含國小及學前特教班班級數。
三、本縣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職員編制規定如下:
(一)園長:每園置一人,由校長兼任。
(二)主任:每園置一人,由幼稚園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稚園教師兼任。
(四)總務、人事及主計業務:由國民小學之總務、人事及會計兼辦之。
四、本基準自 99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