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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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宜蘭縣頭城烏石漁港區段徵收( 以下簡稱本區)原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下領回抵 價地,特依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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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領回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及土地 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優先指配同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二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後,如有賸餘未分配之權利價值者,於 土地所有權人抵價地分配作業辦竣後,另以協調或公開抽籤方式分配 其他可供建築土地,其土地之指配、分配結果、公告通知與異議處理 比照抵價地方式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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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經報奉內政部於九十六年七月二日以內授中 辦地字第○九六○七二六七○一號函核准抵價地比例為徵收土地總面 積百分之四十,並以規劃整理後之可建築土地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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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用辭定義如下: (一)領回抵價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指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本案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領回抵價地,並 經本府審竣准予發給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承其 權利價值,並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 百一十九條規定提出應備文件,經本府核准更名者。 (二)權利價值 指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以領回土地方式撥供開發之地價,經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條規定之公式分別計算後所得之數額,以作為 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計算基準及差額地價找補依據。其計算 式如下: 1.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面積計算公式: (1)預計抵價地總面積(A)=徵收土地面積×抵價地比例。 (2)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V)=(Σ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各分配 街廓面積×各該分配街廓評定之單位地價)×(A÷規劃供抵 價地分配之總面積)。 (3)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V1)=V×該土 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徵收土地補償總地價 。 (4)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V1)÷該領回土地 之評定單位地價。 2.公有土地領回土地權利價值及面積計算公式: (1)公有土地預計領回土地總面積(A)=以領回土地方式撥供開 發之公有土地面積×抵價地比例。 (2)領回土地之總地價(V)=Σ各宗供公有土地領回之土地面積 ×各該宗土地評定單位地價。 (3)各公有土地領回土地之權利價值(V1)=V×該公有土地以 領回土地方式撥供開發之公有土地補償地價÷區內領回土地之 公有土地總補償地價。 (4)各公有土地領回土地之面積=(V1)÷該宗土地領回土地之 評定單位地價。 (三)申請合併 指經本府核准發給抵價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二人以上,經雙方達成 共識,合併其權利價值為一戶,共同參與抵價地分配作業,並於規 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經核准者。 (四)最小分配面積 指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依開發目的、實際作 業需要及合理建築使用,考量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都 市設計理念及建築管理相關法規等,並參酌一般建築習慣後,依各 分配街廓(區塊)之條件差異所分別訂定之最小建築單位面積。 (五)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指所有抵價地分配街廓中,各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乘以其區段徵收 後評定地價所得最小價額。本府得視規劃供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 價地街廓條件,建議原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之適當最小權利價 值。 (六)第一宗或最後一宗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指為符合街角地兩側面臨道路需設置騎樓或退縮建築規定,及解決 部分街廓形勢不整問題,並參酌最小分配面積訂定原則,另劃設合 於通常利用之足夠面寬、面積之街角地或分配區塊,依各街廓配地 方向,其首末分別劃設為第一宗及最後一宗土地,該第一宗及最後 一宗土地最小分配面積乘以其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所得之價額為其 所需權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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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配地作業方法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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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抵價地分配作業程序如下: (一)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 (二)受理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之申請。 (三)抵價地抽籤分配作業: 1.公開抽籤(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 2.土地所有權人依序選配土地。 (四)依配定之位置,計算各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繕造分配結 果清冊。 (五)公告抵價地分配結果。 (六)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 (七)囑託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受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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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時,應檢送下列 資料供土地所有權人抽籤配地之參考: (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表。 (三)合併分配申請書。 (四)請求協調合併分配申請書。 (五)抵價地分配街廓圖表(載明各分配街廓之分配面積、分配方向、區 段徵收後地價,最小分配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第一宗或最後一 宗分配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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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併分配申請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如小於所有分配街廓最小分配 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時,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自行洽商其他土地所有 權人申請合併分配,申請時應檢附合併分配申請書及印鑑證明;無 法自行協議合併者,可於規定期限內檢附協調合併分配申請書及印 鑑證明向本府申請協調合併,未於規定期限內自行合併或申請協調 合併或經本府協調後仍未達成合併分配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 四條第二項規定,按原徵收地價補償費發給現金補償。 (二)合併分配申請書內個人應有權利範圍,應以分數表示之,其分子分 母不得為小數,分母以整十、整百、整千、整萬表示為原則,並不 得超過六位數,其總計之權利範圍應等於 1。 (三)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已達擬選擇分配街廓最小分 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者,亦得申請合併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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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已達所有分配街廓中最小分配 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者或申請合併分配經審核通過者,由本府訂期通知 辦理抽籤配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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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抽籤及分配土地應備文件 (一)單獨分配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下列文件親自參加抽籤及土地 分配作業: 1.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為法人,由代表人提出法人登記證及負責 人資格證明文件)。 2.私章。 3.因故無法親自參加者,可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抽籤及分配土地作 業,代理人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委託書(加蓋土地 所有權人印鑑章)與土地所有權人之印鑑證明。 (二)合併分配者,由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推派其中一人為代表,提出下列 文件參加抽籤及土地分配作業: 1.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私章。 2.代表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場者,可委託代理人辦理抽籤及土地分配 作業,代理人應出具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委託書(加蓋土地所 有權人印鑑章)與土地所有權人之印鑑證明。 (三)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繼承其權 利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准予更名或由繼承人推派代表一人,參加抽籤 及土地分配作業: 1.繼承系統表(加蓋各繼承人印鑑章)。 2.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全戶戶籍謄本。 3.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4.推派代表之同意書。 5.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 6.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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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抽籤方法及程序 (一)領回抵價地分配,由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公開抽籤及自行選擇分配街 廓方式辦理。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抽籤戶)應依本府 通知之日期、時間、地點,辦理順序籤(人序籤)及土地分配籤( 地序籤)抽籤,並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順序籤及 土地分配籤抽籤結果由本府當場張貼。 1.人序籤:由抽籤戶依申領抵價地收件號為歸戶號之前後順序抽出 人序籤,以確定抽地序籤之順序,合併分配者以代表人之收件號 為歸戶號。 2.地序籤:由抽籤戶依人序籤之順序抽出地序籤,以確定分配土地 之順序。 (三)抽籤戶經唱名三次未到場,亦未委託代理人代為抽籤者,或未依第 九點規定提出應備文件經核准者,視為未到場,由本府指定監籤人 員之一代為抽籤,土地所有權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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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第一次配地作業 (一)由本府依地序籤順序,通知各抽籤戶分梯次按排定日期時間辦理 土地分配。 (二)抽籤戶應依通知時間、地點,攜帶第九點規定文件辦理報到,參 加配地。 (三)抽籤戶依本府劃定之分配街廓自行選擇配地時,應依街廓配地方 向(於抵價地分配街廓位置圖上,以箭頭表示)依序選定,亦即 先順序之抽籤戶配定後,後順序選擇同一街廓之抽籤戶應緊接著 前者之地界依配地進行方向繼續分配,不得跳配。 (四)抽籤戶經唱名三次未到場或未依第九點備齊應備文件者,由次一 順序分配戶繼續配地。遲到之抽籤戶到場或補齊應備文件後,應 即向本府工作人員辦理報到後,以「與正在分配之抽籤戶間隔二 名分配戶」之原則補辦土地分配。 (五)抽籤戶選擇分配土地之位置為街角地第一宗土地,其應領抵價地 之權利價值不得小於該街廓街角地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 。 (六)抽籤戶得將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分開選擇二個以上分配街廓 配地。但於各街廓攤配之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均不可小於該分 配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 (七)抽籤戶所選擇之抵價地位置經本府審核確定後,當場由工作人員 依抽籤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除以所選街廓評定區段徵收後 地價,計算其應領抵價地面積,並由抽籤戶當場確認核章;未認 章者其進行之配地作業均屬無效,視為未到場參加配地,依本點 第(八)款辦理。 (八)抽籤戶未依本府指定梯次參加配地者,應俟所有梯次配地結束後 ,再依本府通知時間,按原地序籤順序先後,就賸餘土地選擇配 地。抽籤戶如仍未依通知時間參加配地,則由本府逕為指配。 (九)抽籤戶選擇分配街廓時,如該街廓賸餘土地不足予供分配,抽籤 戶除可依第(六)款規定選擇二個以上分配街廓配地外,亦可就 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改選其他足夠分配之街廓辦理配地。 2.要求該街廓賸餘土地全部分配予該抽籤戶,抽籤戶賸餘未分配 之權利價值再選擇其他可供分配之街廓分配,至抽籤戶應領抵 價地之權利價值全部分配完畢為止;如抽籤戶賸餘未分配之權 利價值小於當時剩下可分配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時 ,抽籤戶可選擇於下次配地作業時,再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 請合併分配,或放棄下次配地,改由本府將賸餘之權利價值折 算成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十)抽籤戶依地序籤順序選擇分配街廓時,如因其全部應領抵價地之 權利價值或分配賸餘之權利價值小於當時剩下可分配街廓之最小 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抽籤戶可選擇於下次配地作業時,再與 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抽籤戶如放棄參加下次配地或 最後一梯次配地仍無法達成合併分配之目的時,由本府依土地徵 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剩下未分配之權利價值折算回 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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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抽籤戶選擇分配土地時,如已無適合之最小分配面積可供分配者, 可於下次配地時依本要點第七點規定申請合併分配未申請合併者, 由本府依法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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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調整分配 (一)每一分配街廓土地分配至賸餘土地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時, 本府得將該賸餘土地一併增配予該街廓最後分配之抽籤戶,並由 該抽籤戶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按該街廓評定區段徵 收後地價繳納差額地價。抽籤戶拒絕接受時,應放棄於該街廓配 地,另外選擇其他街廓辦理配地。 (二)每一分配街廓分配至發生賸餘土地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而 小於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時,本府應先將賸餘土地面積調整至大 於或等於該街廓最後一宗土地可建築之面積後,再將其餘面積分 配予抽籤戶。惟上揭調整最後一宗土地面積後賸餘土地面積小於 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或抽籤戶拒絕接受時,應放棄於該街廓配地 ,另外選擇其他街廓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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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每次抵價地分配完竣後,由本府訂期通知當次配地作業中,尚有賸 餘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小於當時剩下可分配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所 需權利價值而未能配得抵價地之抽籤戶,就配餘土地辦理下次配地 作業,其作業程序與方法同第一次配地規定,直到全部配完或依規 定發給現金補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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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依本要點規定,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者,本府應於抵價 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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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配地後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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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告、通知、地籍測量及產權登記 (一)抵價地分配完竣後,本府應將土地分配結果圖冊公告於本府、宜 蘭地政事務所及頭城鎮公所三十日,並通知受分配之原土地所有 權人。 (二)本府應於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辦理地籍測量,並於地籍測 量完竣後,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原土地 所有權人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三)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通知原同意於抵 價地重新設定抵押權之他項權利人,並請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 權利人於公告期間,將重新設定之抵押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 內容,送交本府於辦理抵價地登記時,同時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未期提出重新設定抵押權之內容 者,暫不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登記。 (四)本府於囑託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登記前,如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者 ,繼承人得檢具相關繼承文件,向本府申請以繼承人名義辦理登 記;經本府核准者,由本府逕行囑託登記並通知稅捐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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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差額地價之繳納或發給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以辦理地籍測量後土地登記 之面積為準,其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超過或小於應領回抵價地 之面積時,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按區段徵收後評 定地價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 者,本府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移送強制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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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釘樁及交地 (一)本府辦理地籍測量時,應於現場測釘各宗地界樁。 (二)本府完成抵價地所有權登記後,應視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施工情形 ,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按指定時間,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委託 代理人提出委託書、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到場點交土地 。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按指定時間到場,亦未委託代理人到場點交 土地者,自指定交地之次日起,視同已完成土地點交,原土地所 有權人應自負保管土地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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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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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要點所定書、表及圖說,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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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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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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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要點俟土地分配公告期滿,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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