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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府社會處替代役役男(以下簡 稱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督促役男嚴守紀律,提高服勤品質,發揮 服務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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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勤管理: (一)勤務管理: 1.本府社會處各科分配役男勤務,應考量其專長及兼顧勞逸平均; 役男應接受主管之指揮、監督及管理,執行各項勤務工作。 2.役男服勤時應儀容端正、服裝整潔、精神抖擻,保持良好的服務 態度,重視行政倫理,戮力從公,不逃避推諉。 3.役男上、下班時間,比照本府社會處員工作息時間簽到、簽退{ 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冬令時間下午一時) 及下午五時三十分(冬令時間下午五時)}每日服勤時間以八小 時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服勤時數;所延長時數,以採事後減免 服勤時數或由役男在服勤單位備勤休息為原則。 4.替代役役男服勤時所需交通工具由服勤單位提供,或得發給交通 費;每月實報核銷最高發給新台幣五佰元為限,並得於年度預算 內酌予調整之。 5.基於管理需要,得甄選優秀役男,經幹部在職訓練合格後,擔任 管理幹部,協助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等工作。 (二)差假管理: 1.請假須填具「差假單」,經主管長官核准後方得離開服勤處所或 宿所;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先行向服勤處所管理人員報備核 准,並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2.役男之差假,經主管長官核定後,送請管理幹部登錄註記。 3.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每次每月累積放假(含榮 譽假、補休假)日數不得超過十日。榮譽假之核給,於役男服役 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但因辦理公益服務或特殊事由經專案 簽准者,得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4.役男例假得自放假日之前一天下班離開單位,假期結束當天晚間 二十一時前返回宿所晚點名或依律定時間辦理之。 6.事假應於一個月內補勤完畢,並應將補勤紀錄送管理幹部列管登 錄。 7.病假以當天申請為原則,各用人單位應審慎核假避免浮濫。非緊 急要性疾病應利用下班時間就醫,就醫地點以宜蘭地區為原則, 餘依主管機關或需用機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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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宿及生活管理: (一)住宿管理: 1.役男應集中住宿於本府社會處所提供之宿舍。但家庭因素服替代 役者除外。 2.宿舍之環境清潔應由役男輪值維護,其生活基本設備(如電視、 電冰箱、床組、衣櫃、睡袋等),由本府社會處負責維修及管理 ,其餘日常生活用品由役男自行準備。 3.役男伙食由個人自理,每週一至週四下班後,十七時三十分至十 九時三十分為晚間用餐、購買日常用品及就醫等處理私人事務時 間,十九時三十分以後應於宿舍備勤,未經准許不得擅離宿所。 4.備勤期間,役男得因加班、讀書或運動等因素申請外出,惟每週 以二次為限(含進修補習)每次以二小時為限,申請外出應確實 填寫外出申請表,並經管理幹部核備後始得離開宿舍;晚間二十 一時以後,除專案事前簽准者外,一律不得外出(含例假當日) ,並應於晚間二十二時前返回宿舍。 5.役男因進修補習需要,經專案簽准同意後,准予夜間外出進修補 習,並應於晚間二十二時前返回宿舍。 (二)生活管理: 1.飲食方面:本處不提供膳食,飲食由役男自理。 2.服裝儀容:(含例圖) (1)頭髮定期理髮,經常梳理,不可燙髮及染黑髮以外之髮色。 (2)鬍子要定時刮除,嚴禁留鬍鬚。 (3)衣服及褲子要整潔(著規定服裝)、筆挺,鞋、襪應著黑色, 皮鞋要擦拭光亮。 (4)上衣需紮進褲腰裡,衣服不外露,並將腰帶繫緊。 (5)役男服勤時應穿著制服。穿著長袖制服時,非服勤工作需要, 不可捲起袖子。 3.住宿規定: (1)役男寢室內床位一經指定後不得任意調換及移動。 (2)內務一律依上列圖示放置整齊,經常保持清潔,並輪流擔任清 潔工作。 (3)換洗衣物應於曬衣場晾曬,寢室內禁止晾曬衣物。 (4)寢室內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並禁止使用電爐、瓦斯爐等 。 (5)嚴禁外人留宿,不得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 (6)隨手關燈,節省用電。 (7)役男集中住宿應注意安全與安靜,不得有賭博、喝酒、濫用藥 物、喧嘩等妨害善良風俗及公共秩序等不良行為。 (8)針對個人內務、房間整潔及公共區域等宿舍環境,每週實施定 期及不定期評比。 (9)為提高宿舍內務品質及管理效率,役男之寢室分配應依其內務 評比及相關生活管理成績為依據。 4.行的方面: (1)行進時應抬頭挺胸,不得勾肩搭背,嬉笑玩鬧。 (2)未具汽(機)車駕駛執照,嚴禁駕駛車輛或騎乘機車,騎乘機 車應戴安全帽。 5.其他規定: (1)尊重他人權利,不得將公物據為己有或故意損毀公物。 (2)役男應彼此和睦相處,互助合作,不得爭吵或謾罵威脅。 (3)役男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影響機關聲譽之行為。 (4)役男不得與本府社會處職(員)工有金錢借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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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懲規定: 役男表現優異或違反規定,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及相關獎懲補 充事項(如替代役管理實務手冊),予以獎勵或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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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導措施: (一)定期:每週一次,由各役男幹部於晚間實施宿舍督訪,瞭解役男備 勤情形,並關心其生活起居。 (二)不定期:由本府社會處派員於收假日或晚間備勤時間實施抽查點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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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事項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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