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為明確界定本縣公車候車亭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免辦建築
執照之申請手續,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
二、本府自行設置或經本府同意設置之公車候車亭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
其水平投影面積在四公尺乘以十二公尺以下,高度在三公尺以下,且
無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之虞者,免申辦建
築執照。
向本府申請設置前項公車候車亭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者,應檢附土地
使用證明文件。 |
|
三、第二點第一項所定公車候車亭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有使用水、電之
必要者,應由維護管理單位(機關)向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或台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