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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08: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流動廁所租借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70072339B號 令
法規體系: 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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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本府所有之流動廁所,避免浪費
及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特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流動廁所,係指本府所有可停放於指定場所,供公眾使用之活
動式廁所。
第 3 條
本府暨所屬機關、各鄉鎮市公所,舉辦重要慶典、集會及公益性宣導活動
時,得申請免費借用流動廁所。
民眾或公、私團體舉辦集會與活動時,得依本標準付費申請租用。
第 4 條
租借流動廁所,申請人應於使用日三日前至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租借手續
,並繳納相關費用。
申請人應填寫申請表,載明流動廁所停放位置,其設置範圍,以本縣所轄
行政區域為限,停放地點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
第 5 條
流動廁所內部一切設備及租借期間之安全維護、載運及清洗,由租借人負
責,如有損壞,應負賠償之責。
第 6 條
租借流動廁所,申請人應於申請時繳交保證金,每台次收取新台幣一千五
百元,於申請人歸還流動廁所時,抵付修復費用,如有剩餘,無息退還;
如有不足,申請人應另行支付。
第三條第二項之借用人,應支付租用費,每日每座收取新臺幣五百元,未
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 7 條
本標準所收取之費用,依規定程序悉數解繳縣庫,並掣據交付申請人。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