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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教育部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二、教育部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三、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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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掘並選拔本縣國民中小學、 高中職優秀運動人才,作有計劃之銜接培育,以提高其體能及技能, 進而提高本縣體育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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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實施對象:本縣所轄各國民中、小學、國立高中職其體育專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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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推展方式: 一、各校除應注重體育正常教學外,並應配合學校環境,遴選具有運動潛 能之學生,依據本縣專項訓練要點長期培育,並加強重點訓練。 二、本府參酌各國民中、小學、高中職現有之體育師資、場地器材設備, 與過去參加縣級以上體育活動成績,核定或指定若干所學校為體育重 點發展學校,以銜接繼續培育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已具基礎之各該項 優秀體育人才。 三、被核定或指定為某項體育重點發展學校之國民中小學可公佈招生簡章 接受符合該專項條件之學生經由甄試錄取後就讀該校,不受學區規定 限制。 四、本縣體育重點發展之基本運動項目以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球類 聯賽項目等為主,其項目以亞運、奧運運動競賽種類為原則,項目如 下:田徑、游泳、體操、柔道、足球、棒球、羽球、桌球、籃球、排 球、射箭、輕艇、武術、西式划船、拔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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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體育重點發展學校設置標準,需合於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本府舉辦之體育重點發展之基本運動項目縣級比賽個人項目成績 列一至三名,團體項目成績一至三名。 二、參加縣級以上經教育部、體委會核備之各項比賽包含全國中等學校運 動會獲團體或個人成績前六名,全國球類聯賽前八名,全國性以上比 賽獲團體或個人成績前三名,或五縣市以上之區域比賽獲團體或個人 成績第一名。 三、有設置意願之學校,須具備該項運動專長之教師、運動天賦優異之學 生及其有關器材、場地等基本配備,並得組織後援會,結合政府與社 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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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體育重點發展學校設置方式與招生規定: 一、本縣所屬(轄)國中、小學、高中職考量本身條件向本府提出詳細體 育發展計畫、招生簡章、歷年成績,於每年一月十日前報本府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校考量本身條件,得包含訓練師資、訓練場地、訓練經費、輔導升 學等項目擬定體育發展計畫、招生簡章,招生簡章需規定招收專長項 目、招生名額、徵選方式等項目,期程以學年度為準。 三、由本府教育局會同體育會組織審查小組審查核定,列為本府選定之體 育重點學校。 四、本府教育局審查小組,另配合本縣實際體育發展狀況選擇運動項目, 每項運動協商各級學校負責訓練,指定學校向本府提出體育發展計畫 、招生簡章並檢附歷年成績,於每年一月十日前報本府核備。 五、本府設置體育重點發展學校,每運動項目以國小一至四所、國中一至 三所、高中一所或二所為限。 六、本縣所屬國中、小學視學校需求得成立體育班,並依據本縣主管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辦理,提報設立計畫、招生簡章、歷年 成績送府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七、國中部分招生簡章招生名額需配合本縣國民中學生分發作業要點規定 ,配合本府公布各校班級數辦理,國中各校招生名額需內含在核定新 生名額內,各校辦理招生需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完成,並提報錄取學 生名單報本府核備(體健課、國教課各乙份),並知會錄取學生原就 讀學區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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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國民小(中)學學生具有下列成績者,依專長項目參加各體育重點發 展學校之招生,經錄取後得不受學區限制升(轉)入各國中專長項目 體育重點發展學校: 一、本府舉辦之體育重點發展之基本運動項目縣級比賽個人項目成績列一 至三名,團體項目成績一至三名。 二、縣級以上經教育部、體委會核備之各項比賽(包含全國中等學校運動 會)獲團體或個人成績前六名,全國球類聯賽前八名,全國性以上比 賽獲團體或個人成績前三名,或五縣市以上之區域比賽獲團體或個人 成績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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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國、高中選手銜接: 一、本府於每年九月函文本縣各國民中學體育專長生申請入學高中職調查 表,調查各國中體育專長生升學需求,並於十月將國中體育專長生升 學需求彙整表函文本縣各高中職開放運動績優生名額,其招生方式、 項目由高中職視學校發展項目自行或與本府協商而訂定,並視狀況報 教育部核備。 二、本縣所屬(轄)高中職得依據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 導辦法向教育部申請運動績優生甄審或甄試之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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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經費: 一、被核(指)定之體育重點學校除需擬定每學年度訓練實施計畫、招生 簡章外,另需擬定訓練經費概算表送本府核備(補助費用格式及科目 、請見附件),補助經費務必「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二、各體育重點發展學校參加全國或各分區競賽,得擬定訓練經費概算表 送府核備,本府依本縣補助學校體育團隊參加外縣市各項體育競賽實 施要點,視情形酌予補助相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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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選手長久之培育與考核: 一、被核(指)定之學校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擬定下學年度訓練實施計劃 (如附件一)報本府核備,並於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九月前), 詳加檢討實施情形,將檢討結果及改進意見、辦理成效,以成果報告 書方式(如附件三)一併函報本府教育局備查。 二、學校表現優異選手之考核要點由學校自訂之。 三、各體育重點發展學校實施情況,由本府教育局隨時派員督導,並列為 學校重要考核項目。 四、體育重點發展學校辦理績優良者,從優敘獎,績效不彰者,得取消體 育重點發展學校,並視需要另行選擇適當學校辦理。 五、體育班辦理績優良者,從優敘獎,績效不彰者,得取消體育班,並視 需要另行選擇適當學校辦理。 六、學校應指派專人輔導選手學業,實施方式由學校自訂,並儘可能准予 減免學費及頒給獎助學金。 七、選手之訓練應盡量予以銜接,除依據教育部「中等以上學校運動績優 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辦理外,並應盡量輔導同隊學生升入同一項重 點發展學校繼續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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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附件: 一、體育重點發展學校計畫範例。 二、招生簡章範例。 三、成果報告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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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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