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原住民族業務事宜,特依地方行政機
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
本規程。 |
第二條 |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民政處之指揮監督,綜理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三條 |
本所設下列各股,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行政股:辦理原住民族事務之綜合規劃及協調、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
存與傳承之規劃及協調、原住民族社會教育之規劃及協調、原住民生
活輔導之規劃及協調、辦理所內文書、出納、庶務、財產管理、研考
、環境衛生等事項。
二、經建股:辦理原住民族經濟開發、原住民族產業發展、原住民部落環
境設施改善、原住民安全堪虞部落整治計畫、整建原住民部落生活新
風貌計畫、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原住民族部落住宅輔導等事項。 |
第四條 |
本所置股長、課員、助理員及辦事員。 |
第五條 |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六條 |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七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八條 |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定之,報請本府核定。 |
第九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