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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模範父(母)親代表選 拔確實達到公平、公正、公開、客觀原則,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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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審標準: (一)資格條件: 1.居住本縣行政區域內滿三年,親身教養子女或撫育身心障礙子女 者。 2.實踐倫理孝道,德行兼備,且近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 3.未曾當選為模範父(母)親代表並接受表揚者。 (二)評審項目: 【模範母親】 1.親身教養子女,重視親子教育,其子女品學兼優或有正當職業, 且均能健全發展。(佔 30 分) 2.單親家庭,身兼父母職,奉獻自我,負擔家計生活,工作艱苦惟 忠於職守,足為模範者。(佔 10 分) 3.為身心障礙母親,親身教育子女,負擔家計,子女各個有成。( 佔 10 分) 4.堅忍辛苦,懷有愛心及耐心並親身撫育身心障礙子女有成。(佔 10 分) 5.長期侍奉親長(臥病或身心障礙)至孝、無怨無悔付出,素為鄰 里推崇者。(佔 30 分) 6.樂觀進取並積極參與社會公益,關心鄰里,服務社會,對國家貢 獻有具體事蹟者。(佔 10 分) 【模範父親】 1.親身教養子女,重視親子教育,其子女品學兼優或有正當職業, 且均能健全發展。(佔 30 分) 2.單親家庭,身兼父母職,奉獻自我,負擔家計生活,工作艱苦惟 忠於職守,足為模範者。(佔 10 分) 3.為身心障礙父親,親身教育子女,負擔家計,子女各個有成。( 佔 10 分) 4.堅忍辛苦,懷有愛心及耐心並親身撫育身心障礙子女有成。(佔 10 分) 5.長期侍奉親長(臥病或身心障礙)至孝、無怨無悔付出,素為鄰 里推崇者。(佔 30 分) 6.樂觀進取並積極參與社會公益,關心鄰里,服務社會,對國家貢 獻有具體事蹟者。(佔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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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拔對象及來源: (一)鄉(鎮、市)級模範代表: 1.以各鄉、鎮、市為選拔單位,每一單位應選拔模範父(母)親代 表一人。 2.各鄉、鎮、市公所應邀請轄內有關機關、學校及團體共同組成評 選委員會,就各單位之候選人,分別依照評審標準公正、客觀評 審。 3.鄉、鎮、市級模範父(母)親代表之產生,應經由各鄉、鎮、市 公所推薦(以戶籍在各該鄉、鎮、市者為限),每一單位以一人 為限,不得重複。 (二)本縣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推薦之模範代表: 1.本縣合法立案一年內會務運作正常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經依 本要點選拔符合條件者,檢附同意推薦之理、監事(董事)會議 紀錄乙份及推薦表推薦參加評選,每一單位得選拔模範父(母) 親代表一人。 2.本府應邀請轄內機關、學校、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評選 委員會,就社會福利團體、機構推薦之候選人中評審之。 (三)本縣機關學校推薦之模範代表: 1.本縣機關學校,經依本要點選拔符合條件者,檢附推薦表(加蓋 機關學校關防)推薦參加評選,每一單位應選拔模範父(母)親 代表一人。 2.本府應邀請轄內機關、學校、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評選 委員會,就機關學校之候選人中評審之。 3.本縣機關學校如有提報人選,經評選獲表揚者,該機關學校首長 及主辦人員得依本獎懲作業原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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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揚方式: (一)鄉、鎮、市模範父(母)親代表,由各鄉鎮市公所於父(母)親節 大會中予以公開頒獎表揚。 (二)經鄉、鎮、市公所、本縣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及本縣機關學校推薦之 模範父(母)親代表,由本府於慶祝父(母)親節大會中予以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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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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