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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1: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辦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030120377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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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以下簡稱歸化測試),特依據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及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上課時數認定及測試作業須知,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稱戶所)。

三、外籍人士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得申請歸化測試。

四、辦理方式:

(一)報名:申請人於測試前三個辦公日,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預約報名。戶所得依實際案件需要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測試當日申請人應檢具有效外僑居留證親自至戶所填具測試申請書,並繳交測試費新臺幣五百元及二吋彩色照片一張,完成報名手續。

(二)測試方式:分為口試及筆試,申請人得擇一應試:

1.口試:採一對一、問答方式辦理,得就華語、閩南語、客語或原住民語擇一應試。

2.筆試:以選擇題方式辦理,測驗卷書寫系統以華語為之。

3.選擇口試或筆試題目均為二十題,以系統隨機抽取,測試時間為三十分,每題五分,總分一百分。合格分數依國籍法各條款相關規定。

  (三)測試內容範圍:以內政部公告之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口試及筆試題庫為限。

(四)測試地點: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

(五)測試人員:由戶所主管人員遴派適當人員擔任,必要時得洽請本府民政處協助辦理。

(六)測試完畢,戶所應將成績登入戶政資訊系統,並列印歸化測試成績單,用印後核發予申請人。

  (七)成績單有污損或滅失者,申請人得向原申請戶所申請換發或補發,並繳納規費新臺幣五十元整。

五、歸化測試所需申請書、口試評分卷、口試題目及答案卷或筆試評分卷、筆試題目及答案卷、成績單、換(補)發成績單申請書,均使用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上課時數認定及測試作業須知所定格式,成績單應套印承辦歸化測試機關章戳。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及各戶政事務所預算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