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作為社區 公共基金,使國民住宅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特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 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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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縣國民住宅社區(以下簡稱社區)尚未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本府應 輔導其成立之。 各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應即函請臺灣土地銀行宜蘭分行結清既有國民 住宅管理維護基金專戶款項,並由本府辦理各社區管理維護基金結算手續 ,於社區申請提撥剩餘款作為該社區之公共基金之日起一年內,將既有國 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予該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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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各社區管理委員會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 向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報備,並於金融機構設置社區公共基金專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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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社區申請提撥管理維護基金剩餘款作為社區公共基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社區管理委員會申請書。 二、成立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及申請提撥公共基金會議紀錄。 三、公共基金專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四、其他依法應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提撥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剩餘款,不合前項規定者,應定期通知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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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申請提撥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剩餘款,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本府應 於社區提出申請之日起一年內無息撥付社區管理委員會。 前項款項撥付後,社區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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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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