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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18: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補助及捐助案件審查暨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主預字第0970030463號
法規體系: 主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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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係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五條、縣(市
    )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廿五點暨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
    點第七款及第二十六點第六款訂定之。
二、本要點規範對象為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單位
    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內編列補助及捐助經費
    ,而未有明定補(捐)助對象之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
    本府及各機關學校補(捐)助預算如涉及上級補助款或特定財源之經
    費,依補(捐)助機關(單位)所定作業規範辦理,不適用本要點之
    規定。
三、本府及各機關學校補(捐)助案件應於網際網路公開,包括補(捐)
    助事項及補助項目、補(捐)助對象名稱、受理單位、受理日期、核
    准日期、補(捐)助單次及累計金額等資訊,以達資訊透明公開之目
    的。
    屬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五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限制提供性質者,則不
    予公開。
四、各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補(捐)助案件應於計畫開始前十日提出;本
    府及各機關學校接獲補(捐)助案件後應於本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補
    捐子系統(以下簡稱補捐子系統)登錄相關公開資訊。
五、各項補(捐)助案件,除下列事項外應以資本門為限:
(一)配合各級政府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工作。
(二)各級學校推動教學各項活動。
(三)配合各級政府推動各項治安維護、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社會福利
      、衛生保健、體育、觀光、文化、農業輔導與推廣及公益活動等業
      務。
(四)配合各級政府推動促進產業升級、國民就業等業務。
(五)其他經本府核准事項。
六、補(捐)助案件應以公益積極性支出用途及部分補助為原則,下列用
    途及對象除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准者外不予受理:
(一)每人每餐餐費超過六十元之各項活動用餐經費。
(二)各項旅遊、觀摩、文康、自強等活動。
(三)各項服裝費用,但執勤人員(如民防、義警、義交、義消、救難協
      會、鳳凰志工、愛心媽媽、環保志工、守望相助隊、社區志工及依
      志願服務法成立之志工等)執勤服裝不在此限。
(四)各項政黨、政治及宗教相關活動。
(五)各類宗教寺廟、教堂等建築費用,但其附屬設施如用於公益項目者
      (如:公廁、廣場等)不在此限。
七、申請單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捐)助者,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
    金額以作為本府及各機關學校核定補(捐)助額度之參考。
八、對同一民間團體之經常門補(捐)助金額,每ㄧ年度以不超過二萬元
    為原則。
九、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第八點規定:
(一)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
(二)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合作社
      )、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
      )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三)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本府及各機關學校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
      體。
(四)除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准者外,社區發展協會及其所屬次級團體每年
      度經常門補助額度各以五萬元為原則。
十、各民間團體應於辦理請款時,將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各機關(單位
    )實際補(捐)助金額及其成果報告(含活動或財物登記記錄影本及
    照片),送各主管機關(單位)學校據以辦理撥款及考核事宜。各主
    管機關(單位)學校除應督導受補助單位執行補(捐)案件外,並應
    確實辦理考核及於補捐子系統中登打考核結果。
十一、各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捐)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與
      核定補(捐)助比例撥付。
十二、對補(捐)案件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各受補
      (捐)助之單位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府及各機關學校得減少或收
      回補(捐)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府及各機關學校得逕減少補
      (捐)助款,並列入該單位下次申請補(捐)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前項考核項目如下:
  (一)活動辦理執行情形。
  (二)設施設備之購置及財產登錄、移交執行情形。
  (三)興建及修繕工程之執行情形。
十三、經常事務類補(捐)助案件由主管業務機關(單位)學校逕為考核
      ,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補(捐)助金額於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二)補(捐)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
        活動現場訪視,並得稽核其本次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但抽
        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三)補(捐)助金額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活動現場訪視,並得審
        核其本次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十四、工程設備類補(捐)助案件由主管業務機關(單位)學校逕為考核
      ,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營建工程類,執行單位應依建築相關法規辦理發包後,將開工日
        期及開標紀錄表(其屬建築類應檢附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
        送主管業務機關(單位)備查,超過一百萬元以上案件並應由本
        府工程抽查小組列入抽查範圍。
  (二)設備類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現場設備
        狀況及使用效益等訪視,並得稽核該案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但
        抽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三)設備類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設備狀況及使用效益等訪視
        ,並得稽核該案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四)營建工程類一百萬元以下及設備類五萬元以下之案件採書面審查
        辦理。
十五、各主管業務機關(單位)學校除應於補捐子系統登錄補(捐)助案
      件之考核結果,並應按季列印彙整表逐級核章後送本府計畫室辦理
      獎懲作業(獎懲要點由本府計畫室另訂之)。
十六、各項補(捐)助案件如涉及議員建議案,由本府議會總聯絡員擔任
      聯絡秘書,承縣長之命處理案件及聯絡事務。
十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