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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旨:為健全各國民中小學家長會組織,結合社會資源,共謀學校之 充實與發展,特訂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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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對象: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家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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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事蹟標準: (一)家長會組織健全,正常推展會務,著有績效者。 (二)協助學校發展,充實學校設備,貢獻心力,不遺餘力者。 (三)積極參與學活動,對學校及社會教育之推展具有效建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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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選拔方式: (一)各國民中小學依期造送審查表(如附件)並影印有關資料及照片。 (二)縣政府組成審查委員會對於各校所推薦之家長會,遴選事蹟最優者 予以獎勵。 (三)獎勵名額: 國中:最優一名,優等一名 國小:最優一名,優等二名 (四)參加選拔之家長會,國中部分超過 8 所、國小部分超過 12 所, 則將依「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獎懲案件處理補充規定」依比 例增加優等名額,但增加名額國中不得超過 4 名、國小不得超過 6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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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薦日期及準備資料: 各校於每年八月五日前(遇例假日順延一日)前繕造審查表十五份, 同紙本詳案一份、簡案十五份(簡案請以 A4 格式,不超過二十頁為 原則),送達縣府教育處國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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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勵方式: (一)經審查通過之最優家長會,由本府頒贈匾額或等值藝術品,優等家 長會頒贈獎牌或等值藝術品。 (二)配合每年家長會及校長聯誼會公開表揚,以昭隆重,受獎勵單位除 由家長代表受獎外,並邀請全體家長委員觀禮。 (三)受獎勵之家長會,該校校長及家長會幹事分別予以獎勵,最優者嘉 獎二次,優等者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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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表揚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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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實施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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