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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 (二)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三)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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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提供縣內各類資賦優異學生多元化的學習環境與教育方式,以 維護其受教權益,發展自我潛能,培養其健全人格,增進對社會的關 懷與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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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方式: (一)本府依據實際需要規劃各類資優教育方式(型態)。 (二)將全縣分溪南、溪北兩區,以區域需求做為規劃評估重點。 (三)以申請學校現有設備、合格師資等條件完備者列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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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賦優異學生安置型態: (一)藝術才能、其他特殊才能班 (二)分散式資優資源班 (三)資賦優異巡迴輔導班 (四)區域性資賦優異教育方案 (五)各級學校資賦優異教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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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之學生人數或對象: (一)藝術才能、其他特殊才能班: 1.學前階段:每班學生數以不超過二十六人為原則。 2.國民小學階段:每班學生數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3.國民中學階段:每班學生數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二)分散式資優資源班:每班輔導學生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三)資賦優異巡迴輔導班:每班輔導學生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四)各類資賦優異教育方案:以彈性多元為原則,實施內容另以計畫規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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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之員額編制: (一)教師:國民小學暨學前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二人;國民中學教育 階段,每班置教師三人。 (二)導師:藝術才能、其他特殊才能資優班每班置一人,由教師兼任之 。 (三)學校得依該班資優學生學習需求,保留教師員額依據「國民中小學 支援教學工作人員進用辦法」進用支援教學人員。 (四)資賦優異巡迴輔導班教師,以服務全縣有資優學習需求學生為主, 本府特教資源中心得視需要統籌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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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資賦優異班應以聘任合格資優特教老師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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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校辦理資賦優異班經評鑑或輔導後,辦學績效或改善程度不佳,以 及學生人數減少時,在不影響原服務學生就學權益前提下,本府得考 量實際情形減班或改變該班服務型態,以將資優教育資源更妥善有效 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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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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