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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9: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集中支付付款憑單電腦連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財稅支字第1070203034號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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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縣庫集中支付付款憑單電腦連線
    作業,訂定「宜蘭縣縣庫集中支付付款憑單電腦連線作業要點」(以
    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電腦連線作業:指本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稅局)與宜蘭縣議會、
      本府主計處暨本府所屬各支用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支用機關),利
      用通訊網路連線,傳輸支付資料,同時將支付書面資料送達財稅局
      ,辦理費款支付的一種雙軌作業。
(二)支付資料:指支用機關及財稅局依電腦作業程序,據以製成之付款
      憑單檔案等資料。
(三)付款憑單上傳:指支用機關將支付資料傳輸至縣府網路主機。
(四)電子公布欄:隨時公布與支用機關溝通事項。
(五)檔案格式:指支付資料檔案傳輸格式。
(六)認證:指為確保支付資料作業安全,實施電腦連線作業之支用機關
      ,應按財稅局同意發給之使用者名稱、密碼,在本府財務及支付系
      統完成確認機台與使用者身分的一種程序。
(七)財稅局資訊網站:財稅局為提供縣庫資訊而建置之網際網路網站。
三、支用機關實施電腦連線作業,由財稅局發給使用者名稱及密碼,支用
    機關之使用者應負保管責任。
四、電腦連線作業項目內容如下:
(一)付款憑單作業輸入、上傳及列印。
(二)支付資料查詢:
      1.提供付款憑單支付收件查詢(單筆)或(明細)。
      2.提供各科目登帳查詢作業。
      3.各機關付款(轉帳)憑單付訖對帳單。
      4.歲出各機關對帳單。
      5.各機關對帳回單核對結果輸入及列印。
(三)電子公布欄:公布與支用機關溝通事項之「支付作業注意事項查詢
      」。
五、實施電腦連線作業之支用機關,其傳輸支付資料,必須合於財稅局訂
    定之檔案格式。
六、實施電腦連線作業之支用機關,於首次啟用該系統前,應完成認證手
    續。
七、支用機關辦理費款支付時,應產生支付資料傳輸檔,其每筆資料內容
    包含下列各項:
(一)支用機關名稱、代號及地址、電話。
(二)付款憑單編製日期。
(三)付款憑單編號。
(四)預算科目代號、名稱及金額。
(五)款項所屬會計年度。
(六)經費門別。
(七)支出用途。
(八)指定兌付代庫銀行名稱。
(九)受款人名稱或存入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
(十)受款人郵寄地址及電話
(十一)支付總金額。
(十二)特別記載事項。
(十三)領取支票方式。
(十四)附記事項。
八、支用機關完成原始憑證之內部審核程序後,會計單位經辦人員據以製
    作支付資料檔案,於確認無誤後傳輸上傳資料,同時列印付款憑單二
    聯,一聯於加蓋支用機關簽證印鑑後,送達財稅局庫款支付科(以下
    簡稱支付科)辦理支付,一聯留存支用機關存查;如發現所傳輸之支
    付資料有錯誤時,應以最迅速之方法通知支付科止付,並更正傳輸資
    料及重新核送正確付款憑單洽送支付科辦理。
九、實施電腦連線作業之支用機關所傳輸之支付資料,經支付科處理後,
    該支用機關可經由財稅局資訊網站線上即時核對帳務,並自行列印「
    各機關付款(轉帳)付訖對帳單」做為完成支付程序之依據,如有不
    符應即向支付科查詢。
十、各支用機關於次月第一個工作天起,即可經由財稅局資訊網站自行列
    印前一月份之歲出各機關對帳單核對帳務,並據以編製各項會計報表
    ,支付科不再提供紙本對帳單,惟各支用機關仍需依規定於次月十五
    日前將對帳結果,填列各機關對帳回單回報支付科。
十一、支付科收到支用機關所傳輸之支付資料應即整理彙總,並透過電腦
      與書面資料核對,遇有不符時,應即通知或退還該支用機關更正,
      並以送達之書面資料為依據辦理支付。
十二、支付科於結帳後產生支付對帳資料,並將處理完竣之支付明細資料
      ,載入財稅局資訊網站供支用機關查閱或線上列印。
十三、支付科應將支用機關之各歲出預算科目累計可支庫款數、累計支付
      數,載入財稅局資訊網站供該支用機關查閱。
十四、支用機關實施電腦連線作業,於傳輸支付資料時,如遇通訊網路連
      線傳輸中斷時,得省略傳輸程序,逕送付款憑單至支付科辦理,以
      免延遲支付,影響受款人權益。
十五、支用機關若遇特殊情形未能立即實施電腦連線作業時,應專案報請
      本府同意後,得予延緩實施;至已實施電腦連線作業之支用機關,
      本府得視需要邀集各支用機關,就電腦連線作業問題召開檢討會。
十六、未實施電腦連線作業之機關,其有關集中支付作業相關事宜,仍適
      用「宜蘭縣縣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之規定。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