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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08: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在家教育學生安置與輔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80141722A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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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長期住院或長期在家療養學生特殊教育之服
    務,以專業團隊合作模式到家或其他適當場所,提供學生學業輔導及培養獨立生
    活技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在家教育學生,指同時符合下列二種情形,並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認應予安置者:
    (一)設籍或實際居住於宜蘭縣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並向下延伸至二歲。
    (二)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非自願原因無法到校且有在家
        教育之必要者。
三、在家教育學生之安置流程如下:
    (一)由學生父母、監護人或學校彙整轉介單、身心障礙證明或三個月內醫學檢查
        證明等相關文件,送鑑輔會審查。
    (二)由鑑輔會安排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進行評估並完成心理評量報告書,再提交
        鑑輔會安排鑑定安置會議,進行綜合研判。
    (三)在家教育學生身分核定後,由鑑輔會函送鑑定安置結果報告書予該學生設籍之
        學校,學校應於七日內,將學生資料輸入特教通報網。
四、在家教育學生輔導人員如下:
    (一)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
    (二)設籍學校輔導老師。
    (三)相關專業人員,如職能、物理、語言等治療師、社工師、心理師及其他醫療
        專業人員等。
五、在家教育學生之學籍管理方式如下:
    (一)在家教育學生學籍納入該就讀學校之普通班管理。
    (二)在家教育學生,每學期應到校辦理註冊手續(含學生平安保險)。
    (三)在家教育學生修業期滿,由設籍學校核發畢業證書。
六、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學校應於在家教育學生安置後一個月內訂定個別化教育計
    畫,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七、在家教育班學生成績評量方式:
    (一)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由在家巡迴輔導教師負責評量,並將評量資料
        送交各校,俾利成績登錄。
    (二)身體病弱學生:由在家巡迴輔導教師與設籍學校老師共同討論、評量之。
八、在家教育班學生接受巡迴輔導方式如下:
    (一)在家教育學生每週以接受二小時巡迴輔導為原則,可視學生個別需求與實際
        狀況,由輔導教師與家長協商後增減之。
    (二)指導學生家長對其子女執行教育活動、復健及居家照護等相關課程,並協助
        學生取得社會福利、醫療保健及教育資訊等相關資源。
    (三)協助學生返校就學、復健治療、輔具、交通提供、社區適應等需求,依學生個
        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決議,報請特教資源中心協助。
    (四)需要課業輔導學生得由學區學校安排教師輔導,輔導科目及時數依個別化教育
        計畫會議決議行之,學校教師到家輔導時間,應依差假管理辦法給予公(差)
        假登記。
九、安置於公私立教養機構之在家教育學生接受輔導方式如下:
    (一)安置於縣內公私立教養機構接受治療、復健及教養之在家教育學生,在家巡
        迴輔導教師每月電訪或探訪一次,並摘要記錄。
    (二)安置於縣外機構之在家教育學生,在家巡迴輔導教師每學年至少探視一次並
        撰寫訪視紀錄。
    (三)上列學生列入個案管理,不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亦不列入年度增減班核
        算基準。
十、在家教育學生回歸學校之程序如下:
    (一)在家教育輔導教師於輔導期間應結合專業團隊,依據學生身心狀況 ,主動
        進行回校適應評估,評估報告結果足以返校適應,學校應積極提供在家教
        育學生參與班級活動機會,鼓勵學生互動,協助適應班級課程。巡迴輔導教
        師視需要陪同到校上課。
    (二)在家教育輔導教師於學生在校適應期間,應主動進行安置適切性評估,並於個
        別化教育會議中討論,或由學校召開解安置會議,將會議紀錄併同轉介單提請
        鑑輔會重新安置。
    (三)回歸學校普通班之在家教育學生經鑑輔會解除在家教育學生身分後 ,始得計入
        班級酌減人數。
十一、在家教育班每學期應辦理戶外教學活動,以增進在家教育學生社區融合機會。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