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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0: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普通班編班暨學年中增減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000128367B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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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縣內國民中小學普通班編班及學年中因學生人數異動增減班級作業
    ,兼顧教學品質並配合教育部實施「國民中小學班級學生人數計畫」
    ,特訂定本原則以利各校遵循辦理。
二、本原則所指學生人數異動定義為:
(一)學生於學年中自然轉出入學。
(二)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宜蘭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安置原則
      與輔導辦法」規定,各校於學程中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縣鑑輔會」)核定安置就讀普通班
      之身心障礙生,所增減之學生人數。
三、國中小各班級之學生數上限,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以下稱「規
    定編班人數上限」)
四、國民小學一年級實際招收學生數,應達本縣國民小學分校、分班審查
    及員額配置要點第四點之規定標準,未達標準者採隔年招生,並依該
    要點第九點規定由本府補助轉赴他校就讀學生每學年交通費,至其國
    民小學畢業為止。
五、經本縣鑑輔會核定安置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依本府訂定之
    「宜蘭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優先安置,
    普通班每班安置嚴重情緒障礙或自閉症學生至多一名,並得酌減該班
    學生人數三名,其他身心障礙學生每安置一名,得酌減該班學生人數
    一名,每班以安置學生數至多三名為限。
六、為應國民中學只有三年學程,實務上為避免學生適應困難,學程期間
    均不再重新編班之事實,國中部分以各校一年級新生入學編班數為基
    準, 一至三年級學生人數異動以不增減班為原則;惟有特殊需求之
    學校,另報府核准。
七、國小二至六年級因學生數異動,各學年度增減班,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學生數增加時,若「現有總學生數≧【原年級班級數*(規定編班
   人數上限+1)+1】,可增一班。
(二)學生數減少時,若「【現有總學生數/(規定編班人數上限-1)
      】≦原年級班級數-1」 則減班,班級數依現有「總學生數/規定
      編班人數上限」計,遇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前項「現有總學生數」,包含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扣抵數,計
    算時間基準同本原則第八點規定。
    宜蘭市及羅東鎮國民小學總班級數,仍應依「宜蘭縣政府試辦規範所
    屬國民小學班級數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八、各校各學年度之班級及學生人數,自九十五學年度起,以當年度七月
    一日之學生人數為核定基準,不因學期中學生數變化而變動核定班級
    數。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