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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2: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集中支付e企合成網-應收應付帳款管理系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財稅支字第1070203035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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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進縣庫集中支付撥匯庫款作業,減
    少使用縣庫支票流通付款風險,提高便民服務品質,應用代理縣庫機
    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e企合成網之企業應收應付帳款管理系統
    (以下簡稱本系統),將受款人應領之款項,取消支票付款改為透過
    本系統辦理電子化付款,撥匯存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使庫款支
    付達到迅速、正確與安全之目的,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
    點)。
二、本要點有關利用本系統辦理庫款支付事務之處理,除悉依宜蘭縣縣庫
    集中支付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外,並由本府與代理縣庫機構訂立辦理臺
    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e企合成網企業應收應付帳款管理約定書。
三、各機關辦理支付編造付款憑單時,應查明受款人指定入帳金融機構名
    稱、存款帳號及戶名,詳填於受款人欄及領取支票方式欄。
四、有關交郵局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各行庫)代發款項部分,撥匯庫款
    方式如下:
(一)由本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稅局)協調代轉發行庫提供代轉發帳戶
      供代轉發款項直接匯入,發函授權要求各行庫應核對財稅局依各行
      庫提供之代轉發帳戶透過本系統匯款註明之支用機關(學校)名稱
      及匯款金額,與支用機關(學校)所送受款人清冊及金額相符無誤
      後,即辦理代轉發款項作業。
(二)代轉發行庫於每月 5  日前提供各該帳戶對帳單供財稅局對帳。
(三)各機關辦理支付編造付款憑單受款人欄以代轉發行庫所提供代轉發
      帳戶戶名為受款人,如:該代轉發作業係委託臺灣銀行宜蘭分行,
      則受款人寫法為XXXXXXX(行庫代碼)臺灣銀行宜蘭分行X
      XXXXXXXXXXX(帳號)代理宜蘭縣庫代轉發款項專戶。
五、財稅局辦理本系統之匯款資料,使用電腦逐筆輸入包括受款人指定入
    帳之金融機構總行、分行、帳號、戶名、金額、支用機關及付款憑單
    編號,經內部核計無誤,再將匯款及扣款日資料儲存於磁片,指定專
    人登入密碼進入本系統網站上傳放行資料。
六、除發放員工薪餉、退休金及款項訂有入帳期限等特殊情形得指定當日
    、跨日或跨數日特定扣款日外,於當日下午 3:30  前上傳放行資料
    者其扣款日為當日,3:30 後上傳放行資料其扣款日為次營業日。
七、代理縣庫機構透過本系統接收匯款資料,應負責依本府指定扣款日,
    於該當日以即時連線方式透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將匯款匯至解款
    銀行,由其存入受款人之帳戶。如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或繳款銀行
    因電腦或線路故障,無法立即修復時,滯留代理縣庫機構尚未傳送之
    匯款資料,則應於次營業日送達解款銀行。
八、解款銀行接受撥匯款項,應即依規定入戶,若發現帳號錯誤、帳戶註
    銷、戶名或受款人識別碼不符無法確認者,應即辦理退匯款。
九、撥匯庫款遇退匯款時,財稅局應根據代理縣庫機構退匯資料,通知原
    支用機關查明退匯原因,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改匯:如為金融機構名稱、代號或帳號錯誤,由原支用機關填製「
      宜蘭縣縣庫通匯帳號更正申請書」交財稅局辦理改匯。
(二)不匯繳庫:按原支用機關填製之支出收回書金額,由代理縣庫銀行
      簽開受款人為「宜蘭縣政府」本行支票交原支用機關辦理繳庫,並
      由財稅局於匯款清單列明縣庫應付未付帳款已辦理支出收回。
十、縣庫無須支付跨行匯款手續費。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