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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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宜蘭縣縣有不動產產籍管理,特訂定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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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所稱不動產,係指公用及非公用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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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範所稱主管機關(單位)為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管理機關(單位
)為直接使用機關、學校及依業務屬性區分之宜蘭縣政府內各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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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機關(單位)應就所經管之不動產,登錄宜蘭縣政府指定財產管理資
訊系統(以下簡稱財產系統)建檔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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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機關(單位)應指定專人管理財產系統,如有誤登、漏登、標示變更
或其他原因致產籍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者,應辦理異動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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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機關(單位)應就所保管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等
財產權利憑證,隨時登錄財產系統其異動情形,以備查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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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財產人員異動時,應列印財產清冊及其保管之財產權利憑證及財產登
記憑證,應列冊辦理交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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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管機關(單位)對於各管理機關(單位)產籍登記事務,應定期或不定
期檢查,以落實產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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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管機關(單位)應就管理之產籍資料每年定期與土地登記資料進行檢核
,使產籍資料與土地登記資料一致,以健全產籍管理。 |
貳、產籍之登錄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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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管理機關(單位)應依所管有不動產性質,區分類別為公務用、公共用、
事業用及非公用不動產登錄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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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土地新增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登錄及列管:
(ㄧ)發生原因
依法徵收、價購、接管、受贈及奉核定有償撥用等原因,增加經管之縣
有土地。
(二)列帳價格
按當期申報地價列帳。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者,依其取得之價格列
帳,並俟取得價格低於當期申報地價時,再依申報地價調整價格。
(三)登錄列管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徵收、價購、接管、受贈及有償
撥用等登記後,登錄財產系統管理。
2.檢附檢附下列文件會辦會計單位並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保管備查。
(1)財產增加單。
(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1) 土地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2) 土地登記謄本。
(3) 地籍圖。
(4)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5) 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6) 已申請鑑界者之立樁照片(能看出樁位及周遭明顯地形地物),以
利樁位遺失時,可大致判定樁位地界之用。
(7) 其他與土地權利義務有關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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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建物新增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登錄及列管:
(一)發生原因
依法買賣取得、接管、受贈、奉核定有償撥用、新建等原因增加經管之
縣有建物。
(二)列帳價格
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列帳;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無法
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管理機關(
單位)估定之。
(三)登錄列管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建物買賣取得、接管、受贈、有償
撥用、新建等登記後,登錄財產系統管理。如短期無法辦理建物登記或
未能辦理建物登記者,則於完成點交後,向稅捐機關申請設立(變更)
稅籍,並自行編列臨時建號(E+序號),登錄財產財產系統管理。
2.檢附下列文件會辦會計單位並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保管備查:
(1)財產增加單。
(2)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1)建物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2)建物登記謄本。
(3)建物建造、使用執照及測量成果圖。
(4)位置平面圖。
(5)點交紀錄(未辦登記者)。
(6)稅籍資料。
(7)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8)其他與建築物權利義務有關之文件。 |
參、 產籍之異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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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土地減少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ㄧ)發生原因
依法撤銷徵收、出售及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有償撥用等原因,減少
經管之縣有土地(或價值)。
(二)除帳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後,於財產系統將產籍資料辦
理減損除帳或減值處理。
2.檢附下列文件會辦會計單位並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保管備查:
(1) 財產減損單。
(2) 土地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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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建物減少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ㄧ)發生原因
因出售、報廢及拆除、有償撥用、滅失等原因,減少經管之縣有建物
(或價值)。
(二)除帳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機關辦竣建物滅失登記及稅捐機關註銷稅籍
後,於財產系統將產籍資料辦理減損除帳或減值處理;建物未辦理所
有權第一次登記者,於稅捐機關註銷稅籍後,於財產系統將產籍資料
辦理減損除帳或減值處理。
2.檢附下列文件會辦會計單位並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保管備查:
(1)財產減損(減值)單。
(2)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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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管理機關(單位)變更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ㄧ)發生原因
因土地使用性質變更、移轉使用或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撥用等原因,
變更管理機關(單位)。
(二)土地使用性質變更、移轉使用,變更管理機關(單位)之登錄列管:
1.原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於財產系統將產籍資料辦理減損除帳。
(2)檢附下列文件會辦會計單位並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保管備查:
A.財產減損單。
B.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2.新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於財產系統接收產籍資料管理。
(2)檢附下列文件會辦會計單位並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保管備查。
A.財產增加單。
B.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A.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B.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C.地籍圖。
D.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E.建物測量成果圖。
F.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G.稅籍資料。
(三)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無償撥用,變更管理機關之登錄列管:
1.原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後,於財產系統將產籍資料辦
理減損除帳。
(2)檢附下列文件會辦會計單位並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保管備查:
A.財產減損單。
B.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2.新管理機關應辦事項:
(1)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發給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
附)後,於財產系統接收產籍資料。
(2)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A.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B.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C.地籍圖。
D.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E.建物測量成果圖。
F.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G.稅籍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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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因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及地價調整等原因,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產籍異動:
(ㄧ)列帳價格
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依異動後之申報地價入帳。
(二)登錄列管
1.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後之登錄列管: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後,將分割、合併、重測、重
劃前之資料辦理減損更新,並重新登錄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後之各
筆土地資料。
(2)檢附下列文件會辦會計單位並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保管備查:
A.財產增(減)單。
B.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 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A.土地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B.土地登記謄本。
C.地籍圖。
D.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2.地價調整之登錄列管:
主管機關(單位)、管理機關(單位)應隨申報地價調整帳值。 |
肆、 產籍之檢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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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主管機關(單位)應就縣有土地之產籍資料,每年至少與地籍總歸戶資
料核對一次,並得視需要不定期辦理。資料核對結果不符者,應交由管
理機關(單位)查明更正,並由主管機關(單位)追蹤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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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管理機關(單位)對於資料不符之處理:
(ㄧ)地段、地號不符者,應洽地政機關查明是否曾辦理重測或重劃,並依查
證結果辦理產籍異動更正。
(二)因徵收、價購而新增之土地、建物,尚未建立財產帳者,應依規定辦理
產籍新增。
(三)已建立財產帳卡而尚未辦理產權登記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
洽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登記。
(四)已建立財產帳卡之建物而尚未辦理房屋稅籍登記者,應依房屋稅條例相
關規定辦理房屋稅籍登記。
(五)面積不符者,應洽地政機關查詢該筆土地是否曾辦理分割,或係誤繕,
並依查證結果辦理面積異動更正。
(六)申報地價、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不符者,依地政資料辦理產籍異
動;都市計畫土地則另洽都市計畫單位查明都市計畫分區及用地別,辦
理產籍異動。 |
伍、報表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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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管理機關(單位)於辦理產籍新增或異動,涉及財產增減作業時,月報
表應檢附下列文件會辦會計單位並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保管備查,乙份
送交會計單位:
(一)財產增減表‧
(二) 財產增加(減損、轉增、轉減、增值、減值)單‧
(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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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管理機關(單位)於每年元月十日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函送財政稅務局核備:
(ㄧ)財產分類量值目錄‧
(二)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
(三)財產增減表‧
(四)報廢財物處分統計表。
(五)財產目錄總表(每年元月十日前函送財政稅務局核備)。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單位)認應提供之表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