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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9: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公報編輯發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府秘文字第0990016563號
法規體系: 通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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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提供施政相關資訊,加強政令宣
    導,及規範公報處理方式,特訂定本要點。
二、宜蘭縣政府公報(以下簡稱公報),每半個月發行一期,全年共二十四期。
三、公報內容如下:
(一)專載:刊載本縣重要施政方針及縣長主持之重要活動等。
(二)法規類:分為中央法規、本縣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
(三)政令類:本府各單位無機密性、時效性之通案文件,或須函轉所屬
      機關學校或團體參考之一般公文,及屬於法令解釋或答復請示事項
      。
(四)公告:含本府權限委任或業務委託之公告,及對不特定人之送達或
      辦理公示送達等。
(五)法規命令草案預告:預告本縣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
(六)附錄:與縣政有關資料及縣政宣導為限。
四、刊登公報之公文應由業務主管核章,公文稿應書明「刊登公報」字樣
    ,移請本府秘書處文書科辦理或各單位於發文時副知本府秘書處文書
    科並加”刊登公報”四字即可。
五、各單位有時效性之法規、政令等特急稿件需刊登公報者、應於出刊十
    日前,先以電話通知秘書處文書科承辦人,並以便箋方式將稿件影本
    (含附件)送達秘書處文書科,俾預留版面。俟判行後本文連同電子
    檔一份,於出刊七日前送刊,逾期將於下期刊登。
六、各單位機關交刊之法規、政令、公告等內容如可單獨出刊時,應以專
    刊處理,其印刷費用由本處彙整支付,不足額部分再依文量多寡請各
    單位分攤經費。刊登頁數二頁以下(含二頁),費用由本處支付,刊
    登頁數三頁以上者由業務單位按頁數比例分攤經費(詳本府公報經費
    分攤收費標準)。
七、公文及附件之格式、文字、圖表等資料均應採 A4 紙張書明編號或頁
    碼後清楚列印,並附交電子(文字)檔,以利製版。
八、公報稿件經刊登後,發文單位如發覺內容有誤,應於七日內主動向秘
    書處文書科公報承辦人查明。如係原稿錯誤,由發文單位刊登公報更
    正;如為排版、校對錯誤或印刷漏列,則由秘書處文書科於次期公報
    末頁刊登更正啟事加以更正,以維公報之正確性。
九、刊登公報稿件經彙整後,如超過當期出刊頁數,由秘書處視文稿之重
    要優先順序刊載。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