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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教
育階段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之通報、追蹤輔導及復學就
讀輔導,並協助其順利完成國民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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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轄內國民中、小學校,應將未完成請假程序,且未到校上課達三
日以上之學生,列為中輟生加強追蹤輔導、積極查詢,透過本縣中輟
通報系統上網通報,並填具通報單通報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
及合作辦理追蹤輔導之社會福利機構,加強追蹤輔導及執行強迫入學
;同時,對失蹤之中輟生,應即時函報本府警察局,配合查尋。
國民中、小學校對校內有中輟之虞的個案,得專案函報本府教育處及
合作辦理追蹤輔導之社會福利機構加強輔導,並視需要召開就讀輔導
會議,以輔導個案適性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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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教育處對通報之中輟生,應編列經費委託社會福利機構協助追蹤
輔導,必要時得會請本府警察局協助強制復學就讀,並由學校召開復
學就讀輔導會議進行評估,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者,得對中輟生採取
多元彈性的復學就讀輔導措施。
個案追蹤輔導經費補助標準,由本府依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
府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經費補助基準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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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復學就讀輔導會議評估認定不適應一般學校常態課程者或在原校就
讀有中輟之虞的個案,得依會議評估結果,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輔導
就讀於合作式中途班、補校或其他教育方式,提供其適性教育課程;
學生人數每班至少八人,最多以十五人為限。
輔導於合作式中途班、補校或其他教育方式就讀者,其學籍仍設於原
就讀之學校,並由原校核發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辦理合作式中途班所需經費,由本府依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
府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經費補助基準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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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輟生經輔導復學就讀者,原學校應將學生復學資料上網通報;失蹤
學生復學,學校應即函知本府警察局註銷失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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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國民中、小學校、追蹤輔導之社福機構及合作式班應於每學期結束
一個月內,檢討輔導學生復學成效。
本府教育處應定期辦理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考評工作。
各執行單位權責如下:
(一)學校:確實通報,建立中輟生檔案,配合強迫入學委員會督導復
學及社會福利機構追蹤輔導復學。
(二)合作辦理追蹤輔導之社會福利機構:應確實辦理個案晤談、家庭
訪視、瞭解個案現況及需求,必要時應請本府教育處召開就讀輔
導會議進行評估,以輔導個案適性就讀。
(三)合作式中途班:應依個別化教育方案精神,確實掌握個案之出缺
席情形、學習情形、適應狀況及進路發展,以發揮多元、彈性之
適性教育功能。
前項督導考評之結果,本府將其列為學校校長考績、是否繼續合作辦
理追蹤輔導及辦合作式中途班之參考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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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輟學生復學成績作業方式如下:
(一)中輟生復學後,中輟期間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以補考或適當之
多元評量方式辦理。
(二)中輟生復學後,中輟期間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由班導師或輔導
教師參酌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學生出席情形、獎懲、團體活動表
現、公共服務、校內特殊表現等情形辦理,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
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三)合作式中途班學生之成績評量,由合作式中途班依多元評量方式
進行,並於每學期期末將學生之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成績依
學校成績單格式函送原校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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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執行績效良好者,由主管教育機關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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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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