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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8: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產業交流中心紅磚屋迎賓客廳及遊客服務中心申請展覽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旅觀字第0940052075號
法規體系: 工商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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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活絡縣內文化、休閒及工商產業行銷
    發展,提供宜蘭火車站前紅磚屋迎賓客廳及旅遊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
    本場地) 俾便產業申辦策展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展覽項目:以與宜蘭有關之文化藝術類、休閒旅遊類、觀光及工
    商產業類、社區營造類,以及其他各類適合本場地展示之項目為限。
三、申請規定如下:
 (一) 申請人資格:設籍在本國之自然人或法人,均可提出申請。
      如為國外機關團體或個人者,應在國內尋妥連絡人,以利連絡。
 (二) 申請時間:申請時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以郵戳為
      憑,信封上註明「申請展覽」字樣〉(國定例假日不受理);展覽時
      間為申請時間之次年度各檔期。
      每一檔期以一個月為原則 (含進場佈置及撤展) ,本府舉辦綠色博
      覽會 (三、四月) 及童玩藝術節 (七、八月) 期間,每檔期以二個
      星期為限。同一年度內申請展覽以一次(檔期)為限,並以未曾在本
      場地展出者為優先。
 (三) 申請程序: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乙份(如附件),並檢具「策展企畫
      書」,向本府工商旅遊局〈觀光課〉提出申請。
 (四) 「策展企畫書」內容:至少應含(1)目的 (2) 展覽內容 (3) 展
      覽方式 (4) 空間佈置 (含佈展規劃圖)  (5) 施工方式 (6) 籌
      備人力 (7) 預估經費 (8) 有否販售情形 (需與主題有關之商品
      並採正面列舉方式說明)  (9) 預期效益等。
四、申請展覽案件經本府初審各項內容符合規定者,送請本府工商旅遊局
    審核小組審查「策展企畫書」,審查通過者,最遲應於九月底將審查
    結果及安排展出檔期通知申請人。
五、申請人接獲通知後,應於接獲通知十日內繳交二萬元保證金,未繳保
    證金者撤銷其展出資格。若因故未能如期展出,應於展出前三個月以
    書面通知本府,且次年度不得提出申請。如未能於展出前三個月通知
    本府者,則自展覽檔期次年起三年內不得於本場地展覽,並沒收所繳
    交之保證金。
六、年度檔期排定後若有無人申請之檔期,可於該檔期開展日起算三個月
    前向本府提出策展申請。
七、策展規定:
 (一) 策展作品不得破壞或變更現場原有設施,嚴禁使用鐵釘、釘槍、雙
      面膠帶、熱熔膠或其他足以破壞展場設施之器材工具,違者應負回
      復原狀或賠償之責。
 (二) 展覽會場佈置應依本府核定之佈展企畫書內容施工,並由展覽者自
      行負責佈置。若有變更應於展出前二個月以書面提出申請,倘有與
      原核定內容不符情事,本府有權終止該展覽,且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
 (三) 本場地不收任何費用,展覽所需宣傳海報及展覽簡介資料,須經本
      府備查後由展覽者自費刊印。
 (四) 展覽作品之包裝、運輸、保險,均由展覽者自行負責、負擔。
 (五) 每月一日為每檔期開展日,綠色博覽會 (三、四月) 及童玩藝術節
       (七、八月) 期間另增當月十六日為該檔期開展日,每檔期結束日
      則以下檔期開展日之前四日為基準。展覽品應於展期結束日後次日
      下午五時前自行撤場運回,且應負責清理場地回復原狀,逾時本府
      得依權責逕予移除,不負保管之責。每檔期開展日之前二日為展覽
      品進場佈置時間,申請人應於展出前一日下午五時前完成策展。
 (六) 展覽作品若有標價或其他商業行為,應與本府原核定之策展企畫書
      相符,否則不得有販售或其他商業行為,違者本府得終止其展覽。
 (七) 申請人如須舉辦開幕、剪綵等儀式,應與本府先行協調辦理。
 (八) 展覽品安全維護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展覽期間申請人應派員在現場
      維護作品及向觀眾解說,如有遺失或損壞,本府不負賠償責任。
 (九) 本場地不得任意張貼及陳列與展覽無關之宣傳資料及物品。
 (十) 申請人應依本規定及現場管理人員指導使用展覽場地。不依規定或
      指導致本場地有所損害者,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並得由所繳保證
      金中扣除。展覽結束後,申請人應負責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經本
      府查勘無誤,無息退還所繳保證金。
八、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