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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7: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宜蘭縣史館借閱圖書污損、遺失及逾期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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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本館圖書之完整,發揮圖書最高效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讀者借閱圖書時,應親自檢查有無撕毀、缺頁、圈點、批註等情事,
    並向管理人員申明。
三、讀者借閱之圖書,如有遺失應自動向本館申請辦理賠償手續。
四、遺失或毀損之圖書,應由讀者自購相同之新書賠償之,凡已絕版無法
    購買時,依原定價之五倍、無定價則以總頁數之五倍賠償之。
五、讀者賠償圖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賠償手續:
   1.由流通櫃台填註賠償登記表,核定賠償價格。
   2.經核定賠償價格後,即繳納賠償金額,並領取繳款收據,辦理註銷
      手續。
   3.如自行購買相同書籍作為賠償時,應將所購圖書送交流通櫃台辦理
      註銷手續。
六、本館圖書資料借閱,逾期一天則罰停止借閱權 1  天。逾期六個月以
    上未還之圖書,本館將報銷處理,如欲恢復借閱權,未歸還之圖書資
    料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並自賠償日起停止借閱權六個月。
七、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八、本要點經呈准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