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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3: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文化藝術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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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藝文之長期發展工作,特依據行政院
    文化建設委員會訂頒之「加強地方文化藝術發展計畫」,設宜蘭縣文
    化藝術發展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落實促進地方文化建設
    ,營造多元之文化環境,進而提升縣民文化素質及生活品質。
二、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提供本府文化藝術相關業務之經常性諮詢輔導。
(二)協助本府研擬文化藝術長期發展計畫與階段性目標。
(三)協助本府建立藝文團體扶植計畫與藝文團體補助計畫及相關工作計
      畫。
(四)協助本府建立地方藝文資源資料庫。
(五)其他有關本縣文化發展事務之諮詢及輔導。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專業學者。
(二)地方藝文界代表。
(三)本府相關單位代表。
(四)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本會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下設總幹事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
    綜理經常性之行政業務,並視實際需要由總幹事指派幹事若干名,協
    助總幹事處理行政業務。
五、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委員由本府遴派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七、本會委員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會議得
    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八、本會委員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方得開議,並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表決事項時,與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府相關人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
    發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相關業務編列預算。
十一、本會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