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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2: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待遇支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人福字第0980051260號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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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二、中等學校兼任或專任教師在校內代課每週以五節為限,但同一班級同
    一科目課程每週教學節數超過五節無法分割時,得由一人代課。
三、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在校內兼課每週以四節為限,但同一班級同一科目
    課程每週教學節數超過四節無法分割時,得由一人兼課。
    每週兼代課總節數合計不得超過九節。
四、中等學校專任教師於校內兼課,須全校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均授足
    教育部訂定之「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規定之最高
    節數,始得支領兼課鐘點費。
    保留缺額部分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在校內代課,以不影響本身課務及職務為限,且每
    週不得超過九節。
六、專任教師未經服務學校同意,不得在他校兼課或代課。在本校及他校
    兼課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四節,兼代課合計不得超過九節。
七、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整學期兼代課者,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上課週
    數,及每週兼代課節數發給;非屬整學期兼代課者,均依實際授課節
    數發給。
    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應按月核發。
八、兼任或代課教師因故不能授課時,其課程由學校另聘合格教師代授,
    鐘點費由原兼任、代課教師鐘點費內扣減支給之。
九、代理教師具有合格教師資格者,得比照專任教師核敘薪級;未具合格
    教師資格者,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規定以學歷起支薪
    級核敘,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
十、代理教師代理期間未滿一個月者,其待遇每週以五天核支,一個月以
    上者,按月核支。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