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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4: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資賦優異班級每週授課時數及相關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50163669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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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規範所屬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資賦優
    異班級及授課教師每週授課時數等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資賦優異班類型:音樂資優班、美術資優班、舞蹈資優班
    、體育資優班。
三、資賦優異班編制教師授課總時數:
    1.資賦優異班編制教師比照普通班教師授課節數規定辦理。
    2.特教組長比照該校組長授課時數。
    3.每班得設置「特殊才能輔導教師」,擔任特殊才能輔導教師得減四
      至六節,其應作教學個案分析研究、建立學生個別學習紀錄檔、編
      寫教材、自製教具、生活輔導、成果展演及其它資優班學術行政相
      關工作等。
四、資賦優異每班每週最低排課總節數表 (含協同、分組…)   單位:節
┌──┬───┬───┬───┬───┬───┬───┬───┐
│    │      │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四年級│五年級│六年級│
├──┼───┼───┼───┼───┼───┼───┼───┤
│    │普通班│  /  │  /  │  29  │  29  │  32  │  32  │
│國小├───┼───┼───┼───┼───┼───┼───┤
│    │資優班│  /  │  /  │ 33-35│ 33-35│ 36-38│ 36-38│
├──┼───┼───┼───┼───┼───┼───┼───┤
│    │普通班│ 32-34│ 32-36│25 (5)│      │      │      │
│    │      │      │      │   -  │  /  │  /  │  /  │
│    │      │      │      │33 (5)│      │      │      │
│國中├───┼───┼───┼───┼───┼───┼───┤
│    │資優班│ 42-44│ 42-44│42-44 │  /  │  /  │  /  │
└──┴───┴───┴───┴───┴───┴───┴───┘
五、各編制教師授課節數,各校應先參酌資優班級數及編制教師人數後,
    再依實際情形按本要點四之規定妥為安排授課時數;若有編餘節數,
    除全校協辦事務之項目及其酌減節數依相關規定外,必要時得不受最
    低授課時數之限。
六、各類特殊教育班教學應依教育部「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
    九條、第十二條規定之編制,安排合格特教教師擔任,並以專任為原
    則。如須兼任行政職務,亦以特教組長為限,兼任特教組長所減節數
    ,應比照其他組長納入學校總節數分配,但不得減少該班每週上課總
    時數。特教班教師如因學校實際需要兼任其他行政工作,應先報府核
    准,因擔任該職務所減節數,亦應比照特教組長方式補足節數。
七、特教班教師如因學生學習需要須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教學者,其節
    數應對等補足。
八、學校得視課程發展需要,國中得保留特教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國
    小得保留四分之一缺額改聘支援教學人員,每空留一缺額以新台幣肆
    萬參仟貳佰元整計,一年以伍拾壹萬捌仟肆佰元整計。支援教學人員
    之聘任應依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辦理。
九、各校資賦優異班應依前述規定完成特殊教育班課表及教師課表,確實
    實施教學。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