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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21: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課字第1120085361A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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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所屬國民中學教師
    每週授課節數有所依據,依教育部令頒之國民中小學教師
    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屬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為十
    六節或十八節,導師每週授課節數為十二節或十四節。

三、班級數採計依據本府每學年度核定班級數:國民中學班級
    數之計算基準含附設國小部、集中式特教班,不含分散式
    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附設幼兒園。特教班教師之授課節
    數依相關規定處理。
四、本府所屬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應授課基本節數表及協助行政
    工作之教師每校每週減課總節數如附表一至附表二。
五、教師編制員額已聘足額學校,排課達教育部所定課綱各年
    級每週學習總節數(如附表三)之中數以下後,如有排餘
    課程,經報本府核准後,以兼(代)課方式辦理。
六、本府所屬國民中學所屬教師之授課節數依其職務之不同,
    應符合授課節數標準,始得支領兼課或代課鐘點費。
    教師因兼辦行政及本府核定專案計畫所減授後之節數,視
    為其應授課節數,因身分改變或課程連續之不可分割,凡
    超過應授課節數之授課時數,均得支領兼(代)課鐘點費
    。
    承辦專案教師減授所留之課務,若無課程連續不可分割之
    性質,以不兼課為原則,學校應對外甄選教師,公告甄選
    仍無法聘任者,方得由原校教師兼任,以符計畫減課意旨
    。
    教師因兼職減授或其他專案得減授節數者,其減授後之實
    際授課節數每週不得少於一節,超過其應授基本節數部分
    ,應支給鐘點費。
七、專、兼任輔導教師、特殊教育班級教師、補校教師及生教
    組長等之授課節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附表四排課。
    主任及組長不得兼任輔導教師。但國民中學三班以下之學
    校,有特殊需求且另行專案報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教師擔任午餐執行秘書者,得依其本職或兼職之每週應授
    課基本節數另再酌予減課二節。

八、任教藝術才能班之教師授課節數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
    術才能班設立標準所提之核准設班計畫辦理。
    任教體育班之教師授課節數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
    設立辦法所提之核准設班計畫辦理。

九、校長得依學校需求在校內選擇適當領域、科目及時間進行
    教學,惟不得支領鐘點費。
十、各校為發展學校特色,得外聘專長教師或大專校院教師授
    課,其鐘點費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
    基準表」規定辦理為原則,超過部分由學校自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