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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4: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查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水保字第1080108744號
法規體系: 水利資源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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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鄉(鎮、市)公所受託辦理山坡地違規使用
    之查報作業,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範圍為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劃定並奉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宜蘭縣公
    、私有山坡地。
三、本要點實施範圍內之鄉 (鎮、市) 公所應按村 (里) 山坡地分佈狀況及事實需要,劃
    定巡查區,規劃巡查路線,指派巡查人員,負責查報,制止違規開發、使用行為。

四、鄉(鎮、市)公所巡查人員應負責巡查區巡視工作與填具山坡地巡查紀錄表(附表一)
    ;發現下列各款違規情事者,應填具山坡地水土保持管理安全維護通報單(附表二)陳
    報本府。
(一)違規農業使用。
(二)超限利用。
(三)開發建築用地。
(四)採取土石。
(五)探礦、採礦。
(六)堆積土石。
(七)設置公園、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
(八)設置墳墓。
(九)處理廢棄物。
(十)其他開挖整地。
(十一)未依核定計畫施工。
(十二)未依規定期限改正。
(十三)整坡作業。

五、鄉(鎮、市)公所應辦理下列工作:
(一)山坡地水土保持管理安全維護通報單記載事項,經查核確屬違規者:
1.於查報違規地點張貼山坡地違規使用制止告示單(附表三)。
2.填送山坡地違規使用制止通知書(附表四)予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無法認定經營人或
  使用人時,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3.將山坡地水土保持管理安全維護通報單及山坡地違規使用制止通知書影本函報本府處理
  ,並副知公所相關業務單位,依其權責逕行處理。
(二)山坡地水土保持管理安全維護通報單記載事項,經查核不屬違規者,予以存查。
(三)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山坡地巡查紀錄表送請本府備查。
(四)應於接獲衛星變異點查證通知後十日內,將查證情形登錄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
    持局之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

六、本府應製發巡查證,供巡查人員執行任務時之身分證明,其規格由本府統一規定。巡
    查人員如因職務調動,應繳回巡查證。
七、山坡地違規案件之處理,必要時巡查人員得憑巡查證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派員協助處理。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