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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8: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終字第0950051539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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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本府) 為培養失學國民聽、說、讀、寫、算能力
    ,以充實其基本生活知能,全面提高國民教育程度,特依據補習及進
    修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教育由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 (以下簡稱
    國小補校) 辦理,並得與有關機關、民間團體等共同興辦。
三、國小補校由本府教育局視實際需要於各鄉 (鎮、市) 擇定設立一所以
    上為原則,一律稱為「宜蘭縣○○鄉 (鎮、市) ○○國民小學附設國
    民小學補習學校」。
四、國小補校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國民小學之教學場所及設
    備外,得擴充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照明等設備,並得擇其他適當
    場所施教。
五、國小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國民小學校長兼任,綜理校務;置行政人
    員及教師若干,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兼任之,其編組員額、教師授課
    鐘點費、交通費及工作補助支給標準如附表。
六、國小補校分初、高級二部,初期部修業期限為一年,高級部修業期限
    為二年。
七、國小補校招收之學生以年滿十二足歲未受國民小學教育之國民為對象
    ,餘無其他資格限制,由學校予以編級測驗或依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
    結業證書等證明文件,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八、國小補校之招生,應報請本府核定,學生入學及轉學不受學區之限制
    。
九、國小補校每班人數以十五人至三十五人為原則,情形特殊者得報請縣
    府同意酌予減少。
十、國小補校之教學科目及每週教學時數,依照教育部訂定之「國民小學
    補習學校課程標準」辦理。
十一、學生成績考查依「宜蘭縣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規
      定辦理。
十二、國小補校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三、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