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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學校午餐之輔導與管理,並
強化學校午餐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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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辦理午餐之管理原則︰
(一)全校教職員工及學生應一律參加。
(二)供應午餐日之午休時間,全校教職員工均應留校,以確保
學生安全,並加強生活指導教育。
(三)全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可暫准不參加學校
午餐,惟應自行準備飯盒,在校與參加學校午餐之學生一
同用膳,以便學校統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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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應午餐之方式:
(一)主食以米食為主,並與麵食輪流供應。注意供餐質、量,
力求變化及適合學生口味。
(二)副食應選購合乎營養標準之食物,設計營養均衡之菜單輪
流供應。
(三)自設廚房自辦午餐學校,所有主副食物及菜餚除麵包、饅
頭、麵條外,應由學校自行僱工製作或烹調,不得向外購
買現成品供應,但天災、停電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況除外
。
(四)每週供應以五天為原則(星期三仍須供應)。
(五)每學期開學當日應即開始供應。
(六)每日供應之午餐應密封保存一份,冷藏於攝氏○~七度之冷
藏設備內四十八小時,以供必要時作為檢驗之用。
(七)午餐副食品採購注意事項由本府另訂之。
(八)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
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
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
師督導及執行。
(九)學校午餐之採購,應參考本府修訂之午餐採購契約書範本,
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
(十)學校應督導供售學校食品之廠商,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系統平臺登載當日供餐之主食材原料、品名、供應商等資訊
。
(十一)學校午餐自辦或委外,均應由學校或供應商至前款平臺登
載食品相關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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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午餐工作組織︰
(一)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或相當性質之組
織(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應置委員七人至十九人,由
校長、各處(室)主任、營養師、衛生(環教)組長、教師、
護理師(護士)及家長代表等組成之;現任家長人數應占
四分之一以上。
(二)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執行秘書由營養師擔任,未置
營養師者,由校長指派教師或職員擔任之,學校並得視情
況組織工作小組,分擔學校之午餐工作。
(三)每學期應召開委員會議至少二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
開臨時會議。
(四)委員會任務如下:
1.學校午餐供應計畫之審議。
2.學校午餐收費之審議。
3.學校午餐供應品質之管理。
4.學校午餐供應廠商之評選、採購方式及程序之訂定。
5.學校午餐採購契約內容之審議。
6.廠商違反採購契約應予處罰之審議。
7.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之建立。
8.其他學校午餐供應之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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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辦理午餐,其午餐費收支原則如下︰
(一)學校午餐費得按月或整學期收取,不得強制採整學期一次
收取方式。
(二)參加學校午餐之教職員工均應繳交午餐費,惟實際參與午
餐工作之工友及廚工免繳。設籍本縣並參加學校午餐之在
籍學生免繳;學生午餐費用超過本府補助經費之學校(如
公辦民營學校),得經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審議訂定午餐
收費標準並收取差額。
(三)學校教師兼辦學校午餐工作者,國中教師得依「宜蘭縣國
民中學兼職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規定酌予減課兩節;國
小教師得依「宜蘭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規定
,三十六班以下者,得比照組長,三十七班以上者,得比
照主任之授課標準辦理。
(四)學校教師兼辦學校午餐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義支給津貼
或加班費。
(五)午餐費之支出包括主食、菜金、食油、人事費、調味品及
其他什支等所需費用。
(六)學校午餐之米食採買,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撥售學校用
餐食米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學校每月應收取之午餐費金額經決定後,不因每月份供應
午餐天數之不同而變動。繳費後未參加午餐者不予退費,
但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學校自行酌情處理:
1.辦理午餐之學校於學生在學期間,有提供學生午餐之義
務,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時,亦必須審慎處理學生午餐供
應事宜,主動提供午餐供餐服務,不得於活動期間發生
有學生午餐自理之情形。
2.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或其他校外活動時,若活動行程委外
辦理,並已於合約明訂包括午餐供應,則參加之人員得
辦理退費,惟因受有政府補助金額之不同,應本公平及
比例原則退還其所繳金額,其退費原則如下:
(1)受有午餐費補助者,退還其當日自繳午餐費用。
(2)隨班教師受有政府補助午餐費金額每月二百三十四
元,故退還其當日自繳午餐費用。
(3)前款結餘之公款,應於年度結束時辦理繳回。
(4)對於其他受有私人捐助之午餐補助款,亦應本於上
述原則辦理退費,所賸經費,應本於捐助用途專款
專用或退還捐助人。
3.學生校外教學期間,仍以儘量提供正常供餐為原則,如
因於地點或活動內容必須有所調整,仍以提供具熱量營
養之餐盒食品,確保學生能享用午餐。
4.為顧及學生之熱量補充及營養攝取,學生在校期間,學
校為配合午餐教育所辦理之相關活動,不得挪用午餐費
購買其他食品等辦理活動,若特殊狀況報府核准。
5.因腸病毒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停課規定,學生因
公告而停課者,午餐費按退費標準辦理。
(八)自設廚房委外辦理午餐學校,應在學校廚房裝設自來水及
電力分表,或依比例分攤付費,其水電費用併入學生「午
餐費」項下支應;勿全部從學校午餐費中支用,以免遭糾
正;各校與廠商簽訂契約時,應規範水電費計收標準。
(九)學校午餐費收費標準,由學校自行訂定後送府備查,惟原
則上同鄉(鎮、市)學校,除特殊情況外,應協調一致之收
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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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級政府補助導師之午餐費,由學校依補助人數列冊,留校備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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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午餐廚房衛生安全與物資倉庫管理︰
(一)廚房每日應排定監廚人員,負責廚房內部作業及整齊衛生
之管理,須填報表由本府另行公告。
(二)非廚房工作人員,一律禁止進入以免污染。如有特殊需要
,進入前應符合衛生規範。
(三)廚房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對廚工應多加督促,注意個人
衛生及烹調時之衛生管理。
(四)工作人員不得在廚房內留宿,亦不得飼養禽畜。
(五)物資倉庫必須有專人負責,保管者不得提領物品,提取物
資必須根據食物提領憑證所列數量、按時支領,稽核人員
應每月至少二次盤點庫存。
(六)午餐物資倉庫,物資食品應分類及整齊存放,整齊排列,
不得隨意堆放雜物或兼作宿舍、休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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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午餐供膳人員僱用、管理與福利︰
(一)自設廚房自辦午餐學校:
1.僱用條件︰
(1)新進從業人員應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
聘僱,檢查項目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附表
二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規定辦理。
(2)身家清白,無不良素行紀錄。
(3)廚工之僱用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2.僱用時間︰一次僱用期間得為一學期(實際上課時間),
期滿重新簽訂僱用契約。
3.訓練:分為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兩種。
(1)職前訓練︰為期三天,不給工資,由各校自行處理。
(2)在職訓練︰不定期訓練半日或一日,照付工資,由各
校自行辦理。無故不參加訓練,契約屆滿不予續僱。
(3)學校應督促廚工參加相關訓練並取得證照,如於參與
學校午餐工作三年內仍未取得證照,契約屆滿時得不
予續僱。
(4)依規定每年應參加餐飲從業人員衛生講習至少八小時
。
4.學校應督促廚工於每學年開學前接受醫療機構健康檢查,
未領有核發之健康合格證明者,不得僱用。檢查項目依「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附表二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
準」規定辦理。
5.學校發現廚工患有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
外傷、結核病、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傳染之疾病時,應立
即通知停止其工作。
6.學校僱用廚工應訂定契約,其每日工作時間由學校視情形
訂之,寒暑假及週六日、假日均不上班。但因學校辦理活
動或特殊情形得要求廚工上班配合。
7.廚工上班時間、遲到、早退的處理原則與請假規則,應於
契約中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明訂之。
8.廚工薪資按日計酬,每月依實際上班天數計算,並加計例
假日、國定休假日薪資,於隔月月初發薪,待遇標準由學
校視情形自訂之,寒暑假未上班無勞務之提供者不予支薪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薪資由勞僱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
於基本工資。
9.廚工全學期全勤無遲到、早退,工作努力表現優良者,可
核予工作獎金,本獎金由學校視學期結算餘額自行核定,
若午餐費已無餘額,得不發予獎金,不可為發獎金預行扣
減必要支出,影響午餐品質。
10.勞健保費用依法定比例,由校方及廚工共同負擔。在職中
之健康檢查費,由校方負擔,其檢查項目依「食品良好衛
生規範準則-附表二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規定辦理
。
11.廚工可參加學校辦理之旅遊或休閒活動,學校得由午餐費
項下補助一半費用。
12.廚工因第一款第三目原因停止工作之期間或因其他事由請假
期間,得經學校同意另覓代理廚工,其代理廚工日薪比照原
廚工,由學校支給,原廚工未上班應視其假別決定是否支薪
。
13.廚工遣散費得由午餐節餘款支付。
(二)自設廚房委外辦理午餐學校:
1.新進從業人員應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檢
查項目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附表二食品業者良好衛生
管理基準」規定辦理。
2.廠商應督促廚工於每學年開學前接受健康檢查,未領有醫療
機構核發之健康合格證明者,不得僱用;其健康檢查費由廠
商負擔,檢查項目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附表二食品業
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規定辦理。
3.學校發現廚工患有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
、結核病、傷寒其他可能造成傳染之疾病時,應立即通知停
止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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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午餐收支帳務處理應依本要點及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並於學校會計報告(含月報、決算)以「代辦經費
─學校午餐」科(子)目表達其數額,且另設「收支分類帳」專
帳從其分類科目詳實記載,依限編製本要點所訂之表報。
(一)學校午餐經費應專帳處理,除必須支付,或有規定該項賸
餘款之補助款必須繳回外,所有節餘經費均可統籌運用,
以平均方式增加午餐菜金。
(二)午餐經費不得購買飲料供應,應儘量供應鮮奶或自製豆漿
。
(三)年度結算午餐節餘款可轉入下年度使用,其支用原則應依
本縣國民中小學午餐節餘經費支用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自設廚房自辦午餐學校之廚工參加保險之勞、健保及退職
準備金或資遣費,規定由校方負擔部分,得由午餐費支應
。
(五)學校午餐之主、副食支出所占比例,不得低於午餐費百分
之七十,餘為人事、雜支或營業稅等,以維持午餐供應品
質。
(六)午餐供應每天應以主食、主菜、半葷素、素蔬菜及湯各一
道,一週可供應一次特別餐,形式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每週至少供應二次水果,水果每週供應大於二次以上者,
可有一次更改成乳製品或自製豆漿,乳製品以原味鮮奶、
原味保久乳及原味優酪為優先或飲品及點心應符合「校園
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之規範。
學校午餐學生之午餐費編列於學校預算時,其編列及支用應依
預算法、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年度賸
餘款依「宜蘭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賸餘款滾存及支用原則」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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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自辦午餐學校應填載報表如下,由本府另行公告。學校應依規
定辦理,以作為輔導考核之依據。
(一)學校午餐工作表單:應按表單項目切實填載、核章,以確
實掌控午餐供應情形對應改善部分並於二週內限期改善並
供縣府不定期查核。
(二)學校午餐供應概況資料表:學校應於每年九月及三月底填
報,並送本府備查。
(三)每月學校午餐費收支結算表︰每月底由會計會同午餐執行
祕書編製。
(四)每月參加午餐人數及繳納午餐費情形統計表︰每月底由午
餐執行秘書會同會計、出納辦理,以掌控繳費情形,並為
核對帳目之依據。
(五)每學年學校午餐費收支結算表︰學年結束七月底前,由會
計統計後填報,並一份送本府(教育處)備查。
(六)學校午餐廚工資料調查表: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由午餐
執行秘書填寫,分別函送本府教育處及衛生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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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委外辦理午餐學校應填載報表如下,由本府另行公告。學校
應依規定辦理,以作為輔導考核之依據。
(一)學校午餐供應概況資料表、每月學校午餐費收支結算表
、每學年學校午餐費收支結算表等留校備查。
(二)「廚房衛生管理檢查表」:
1.學校設有廚房者: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每週至少
派員至廚房進行輔導考核一次。
2.學校無設置廚房者:
(1)團膳央廚供餐學校:校群內每週二所學校之學校
午餐供應委員會派員至承包商工廠廚房進行輔導
考核一次。
(2)他校廚房供餐學校: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每二週
派員至供餐學校廚房進行輔導考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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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府應定期就學校午餐之供應品質進行輔導考核,其輔導考
核及獎懲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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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宜蘭縣國民中小學開辦學校午餐,以自辦方式為原則;亦得
與其他學校合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