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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7: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30037359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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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教保服務機構有
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及幼兒之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事宜,設
宜蘭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學者專家、教
育行政人員、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行政人員、宜蘭縣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
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
家長代表、專業人員、本府衛生局代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聘(
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
時,得依其專業領域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以機
關(構)及團體代表身分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行政人員、相關機關(
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
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四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科長兼任,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會
相關行政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就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

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有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及幼兒之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
    之實施方式與程序、年度工作計畫等相關事項。
二、提供建構有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及幼兒之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
    服務相關資源配置之專業諮詢。
本會設身心障礙類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資賦優異類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
,辦理有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及幼兒之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
相關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委員因故不能出席者,除專家學者外,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
席。但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其代理人以
該委員所屬機關(構)或團體之成員為限。

第 七 條

本會委員、小組成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支給出席費或交
通費。

第 八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預算支應。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