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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7: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辦理冬山河風景區清潔維護費收費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5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旅館字第1060126441號 函
法規體系: 工商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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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宜蘭縣風景遊憩區清潔維護費收費辦法規定訂定之。
二、清潔維護費按左列收費標準,以計次方式收費:
 (一) 停車場清潔維護費
      (1) 客車每部新台幣一百元。
      (2) 小客車每部新台幣五十元。
      (3) 機車每部新台幣二十元。
 (二) 環境清潔維護費
      (1) 全票:每人新台幣八十元。
      (2) 半票:每人新台幣四十元。
          軍警、學生(持有證件者)、兒童、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得購買半
          票 (一一○公分以下之兒童免購票) 。
      (3) 優待票:團體三十人以上、公教員工持有證件者,以優待全票
          六十元,優待半票三十元計收。
三、因公務上需要執行相關業務人員,得出示服務証或識別證,免予收費
    ,但收費人員應於洽公登記簿及工作日報表內紀錄之,其人員包括:
  (一) 執行務之軍、警巡邏人員。
  (二) 洽辦公務承參加會議人員。
  (三) 上級機關或相關單位督導檢查業務人員。
  (四) 執行委託環境清潔維護及餐飲遊憩設施服務人員。
  (五) 新聞媒體採訪攝影人員 (憑記者証進入) 。
四、屬本府主辦之各項公益活動參加人員及工作人員,得免予收費,惟應
    出二小主辦單位核發經管理單位認章之參加証進入。
五、端午節縣龍舟賽活動或全國性、國際性划船競賽活動,比賽期間得免
    予收費開放參觀。
六、持本府 (所) 核發主貴賓證、榮譽縣民證得免予收費,惟以本人為限
    。
七、土地被征收作為冬山河風景區建設之土地所有權人,得憑証免購環境
    清潔維護費進入本風景區。
八、殘障人士持有殘障手冊者,免購清潔維護費進入本風景區。
九、 (一) 本縣縣民憑身份證或駕駛執照、無身份証之國小學生憑本府核
          發之證明、國中學生憑學生証進入本風景區免購環境清潔維護
          費。
     (二) 持前項以外之證件進入本風景區者仍應依本辦法規定收費。
十、每日收取之清潔維護費收入,應於下午五時結帳,繳交至指定出納人
    員收執登帳,悉數存於保險櫃內慎審保管,於次日存入指定銀行,結
    帳後售出之票券款項暫集中存放櫃台保險櫃內統一保管於次日繳交登
    帳,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