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財政、穩定庫款調度及支應各項 建設發展之需要,規範本府公共債務,特訂定本要點。 |
|
|
|
三、本要點所稱公共債務,指本府為支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之債務,依 時間之長短區分,可分為未滿一年之公共債務及一年以上之公共債務 兩種。 |
|
四、未滿一年之公共債務: (一)性質:為調節庫款收支所舉借。 (二)種類: 1、短期借款:主管單位得視庫款調度之需要,適時辦理舉借及償還 等相關事宜;舉借時應公開評比並以訂定契約方式為之。 2、非縣庫透支款:主管單位得視庫款調度之需要,適時辦理舉借及 償還等相關事宜;舉借時應公開評比並以訂定契約方式為之。 3、縣庫透支款: (1)以代理縣庫之銀行(以下簡稱代理機關)為對象,並以訂定契約 方式為之。 (2)本府應於代理機關開立「縣庫存款戶」,當存款不足支付時,代 理機關應即於簽定之透支額度內撥款因應,以維縣政正常運作。 (3)透支契約於到期前得與代理機關合議另訂新契約繼續循環透支。 4、非屬前三款之其他種類借款。 (三)債限額度:其種類得由主管單位視需要互相轉換交替使用, 惟其未償還之餘額,占本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之比率,應依 公共債務法所 訂額度辦理。 |
|
五、一年以上之公共債務: (一)性質:為彌補歲入、歲出差短或降低未滿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還之 餘額所舉借。 (二)種類:借款。 1、除依財政部「地方建設基金業務處理要點」規定向「地方建設基金 」借款外,亦可向各金融機構借款,惟應以公開評比及訂定契約方 式辦理。 2、貸款期限原則不得超過四年,如有特殊困難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時可 申請展延,惟其他具有建設性或特殊需要並有特定財源之貸款項目 ,其貸款期限視其性質專案核定。 (三)債限額度:年度未償餘額預算數(存量債限)及每年度舉債額度 (流量債限),占本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之比率,應依公共債務法 所訂額度辦理。 |
|
六、與代理機關所訂未滿一年或一年以上借款契約草案,經雙方合議後, 應事先陳報上級機關核准後再行簽訂。 |
|
七、主管單位應依所舉借之各項公共債務契約之規定,每年編列足額預算 支付利息及償還本金;倘因故無法依限支付本息時,應依規定辦理展 期事宜。 |
|
八、本府各項債務舉借之契約或相關文件應於事後函送審計機關,如有變 更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