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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4: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輔導神壇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禮字第10700006851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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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輔導神壇從事宗教、民俗等活動,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神壇,指供不特定人膜拜或從事消災、解厄、收驚等宗教
    民俗活動而未具寺廟登記要件之場所。
三、本府為縣境神壇之主管機關,各鄉 (鎮、市) 公所應配合執行。
四、神壇之設置不得影響公共安全、安寧及衛生,且不得從事違反社會善
    良風俗之活動。
五、各鄉 (鎮、市) 公所每年應訪查轄內神壇一次,並造冊函報本府,如
    有異動應註明異動狀況。訪查事項如下:
 (一) 名稱。
 (二) 宗教別。
 (三) 供奉神祇。
 (四) 祭典 (法會) 日期。
 (五) 座落地址及不動產所有權人姓名。
 (六) 成立日期。
 (七) 負責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職業、住址、電話。
    前項神壇調查表格式,由本府民政局定之。
六、神壇如有下列情事者,由本府各權責機關依法查處。
 (一) 假藉神意斂財、妖言惑眾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由警察局依法處理
      。
 (二) 假藉符咒邪術或其他不當方法進行醫療行為,而觸犯醫師法者,由
      衛生局依法處理。
 (三) 製造噪音、污染空氣,由環境保護局依法處理。
 (四) 未經許可占用道路、騎樓、人行道,妨害交通者,由警察局依法處
      理。
 (五) 違規變更建物使用用途或搭蓋違建者,由建設局依法處理。
七、各鄉 (鎮、市) 公所於派員訪查轄內神壇時,如發現有違反第六點之
    情事,應即報本府各權責單位依法處理。
八、神壇除宣揚教義外,各鄉 (鎮、市) 公所於查訪時應宣導其興辦公益
    、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
九、本要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