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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4: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回饋金設置及運用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20165133-B號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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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回饋殯葬設施所在地員山鄉及礁溪鄉
,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依本自治條例編列之回饋金,員山鄉公所自九十五年度起,每年金額為新台幣
(以下同)六百萬元;礁溪鄉公所自九十九年度起,每年金額為五百萬元。
第 3 條
回饋金撥付之作業,以當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依本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撥付。
第 4 條
公所應按回饋金比例百分之八十編列資本門;百分之二十編列經常門預算。
第 5 條
編列資本門之預算,公所應優先辦理傳統公墓之遷葬、地方小型建設及改善民
眾生活環境;經常門預算得由公所視實際需要使用之。但不得用於辦理各項考
察、觀摩等活動或對個人、民間團體之獎補助。
第 6 條
員山鄉公所應以回饋金總額百分之四十,辦理湖東、湖北、永和等三村基層建
設,其中湖東村分配百分之四十、湖北及永和村各分配百分之三十;賸餘回饋
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由公所視地方實際需要分配辦理。
第 6 條之1
礁溪鄉公所應以回饋金總額百分之四十,辦理匏崙、龍潭、二結等三村基層建
設,其中匏崙村分配百分之六十、龍潭及二結村各分配百分之二十;賸餘回饋
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由公所視地方實際需要分配辦理。
第 7 條
公所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定下年度回饋金使用計畫書,報請本所轉請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核定後,再檢附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據以核撥。
前項回饋金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事項、用途、及預期效益。
二、執行方式、分配比例。
三、其他說明事項。
第 8 條
為落實回饋精神及提升執行績效,公所應就回饋金之運用情形,製作成果報告,並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函送本所轉請縣政府備查。縣政府除書面審核外,並得視需要邀集相關人員現勘查核,經核定績效不佳或未落實回饋精神,得就下年度回饋金逕予檢討。
第 9 條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事項,準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10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二條、第六條及增訂之
第六條之一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