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為因應員山福園第二期工程 (以下簡稱本工程) 施工期間設置臨時納骨設施供民眾暫時寄放骨灰骸之需求,特定本暫行收費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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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標準所稱臨時性納骨設施,係指配合本工程需要增設之臨時供民眾暫寄骨灰骸之納骨櫃。
前項情形以外之納骨,仍依「宜蘭縣立喪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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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依本標準存放於臨時納骨設施之骨灰骸,應於本工程完工後全數遷出。
前項遷出如係移置至本工程完工後之納骨櫃者,依本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繳納正式納骨費用;未繼續存放於本工程之納骨櫃者,依本標準繳納費用後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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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標準之收費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單一臨時納骨櫃設置成本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整。
二、臨時納骨設施管理費每月新台幣柒拾元整。
前項收費項目之計算方式為每具固定收取臨時納骨櫃成本及使用期間之管理費用。使用期間以月計算,不足一個月者不予計費。 |
第 5 條 |
本標準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至本工程完工正式啟用後一個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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