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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5: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前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80060678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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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總則
第 1 條
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內容
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第 4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分日常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定期評量每學期
以三次為限。
第 5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
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下列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法:
一、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二、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三、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
    評量之。
四、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五、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六、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
    之。
七、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評量之。
八、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簿評量之。
九、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及教材內容所自編之測驗評量
    之。
十、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 其他。
第 6 條
國民中小學各項 (科) 成績評量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
以等第紀錄,通知學生及家長,其等第之評定如下: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貳 德育成績之評量
第 7 條
德育成績之評量,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 國民中學公民與道德、國民小學生活與倫理學科。
 (二) 操行。
第 8 條
公民與道德學科,依公民活動能力及道德實踐等項目評量之;生活與倫理
學科,依行為習慣與知識觀念等項目評量之,其評量結果占德育成績百分
之三十。
第 9 條
操行成績之評量,以八十分為基分,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之標準。分別予以
加減:
 (一) 導師得參酌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
      ,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及校外生活指
      導委員會彙送之資料,予以加減,最高以十分為限。
 (二) 依出席考勤結果而予以加減:
      1.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 (公假視同出席)
      2.無故曠課者,每二節課減一分。
      3.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4.升降旗、早操及課間活動無故缺席者,每四次減一分。
 (三) 依獎懲結果而予以加減:
      1.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2.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3.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4.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5.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三
        分。
      6.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依前項一、二、三款或一、二款之規定加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
算。
其評量結果佔德育成績百分之七十。
第一項第三款獎勵與懲罰之原則如附件。其獎懲標準由各校依「教師輔導
與學生管教辦法」訂定之。
參 智育成績之評量
第 10 條
智育成績之評量,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 語文學科。
 (一) 數學。
 (二) 社會學科。
 (三) 自然學科。
 (四) 選修科目。
第 11 條
智育各學科之成績評量,其計算方法如下:
 (一) 各段考評量成績等於日常評量成績加定期評量成績平均之。
 (二) 學期成績等於各段考評量成績平均之。
第 12 條
智育之學期總平均成績計算方法,以各學科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科每週
教學時 (節)數,所得之總合,再以每週教學總時 (節)數除之。
肆 體育成績之評量
第 13 條
體育成績之評量,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國民小學三年級以上至國民中學一年級以體育學科和健康教育學科
      評量之,其評量結果,國小部分前者占體育成績百分之六十,後者
      占百分之四十;國中部分則各占體育成績百分之五十。
 (二) 國民中學二、三年級以體育成績評量之。
第 14 條
前條所列學科之評量,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 體育:依其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學習態度及體育常識等項目評量
      之。
 (二) 健康教育:依其健康習慣、健康態度、健康知識及健康技能等項目
      評量之。
第 15 條
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活動,並予評量。
伍 群育成績之評量
第 16 條
群育成績之評量,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 國民中學:
      1.團體活動:依自治活動、分組活動、社會活動及綜合活動等項目
        評量之;各項活動之評量成績各占團體活動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團體活動成績評量結果占群育成績百分之六十。
      2.童軍教育:依基本訓練、生活實踐、服務訓練與實施及童軍介紹
        等項目評量之;日常評量占百分之七十,定期測驗占百分之三十
        。童軍教育成績評量結果占群育成績百分之四十。
 (二) 國民小學:依團體活動評量;並以課內分組活動及日常團體活動等
      項目為之,其評量結果各占群育成績百分之五十。
陸 美育成績之評量
第 17 條
美育成績之評量,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 藝能學科。
 (二) 學藝競賽活動。
 (三) 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
 (四) 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
前項各款之評量結果,除藝能學科占美育成績百分之七十外,其餘各占美
育成績百分之十。
第 18 條
前條各款之評量,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 藝能學科:以美術、美勞、音樂、工藝或家政等學科評量之,並以
      各學科成績之總平均為其評量結果。
 (二) 學藝競賽活動: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各種校內、外美術、勞
      作、工藝、家政、書法、作文、攝影、歌詠、舞蹈、唱遊、樂器演
      奏等學藝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評量之。
 (三) 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學校應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作
      、工藝、家政、攝影、書法等作品展覽會、音樂、舞蹈、唱遊等發
      表會,以及遊藝會、書展等綜合性藝術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
      評量之。
 (四) 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學校應設計佈置比賽、海報標語製作、
      壁報刊物編排及校園綠化美化整理等美育活動,由教師就學生之表
      現評量之。
柒 成績評量結果之處理
第 19 條
學生定期評量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自
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
計算:
 (一) 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
      算。
 (二) 因事、因病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
      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
第 20 條
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畢業成績之
計算,以各個學期成績平均之。
第 21 條
學生五育成績之登記及處理,國民中學部分,智育、美育由教務處主辦,
德育、體育、群育由學生事務處主辦;國民小學部分,由各班導師主辦。
學生各育成績登記表,國民中小學分別訂之。
第 22 條
評量學生之能否畢業,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學生畢業成績有三育以上且五育總平均均列丙等以上者,准予畢業
      ,但三育中必須含德育在內。
 (二) 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 23 條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德育、
智育、體育美育等五育成績外,並應將智力、性向、情緒、興趣等項測驗
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加以說明
,並提出建議。
捌 附則
第 24 條
本要點為適應環境需要,各校得在不違反本辦法之精神原則下,訂定補充
規定。
第 25 條
本要點自發佈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