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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要點依據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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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保障教師工作權,有效運用教育人力,凡學校之超額教師應 予遷調他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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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額界定:各校超出法定編制之教師員額列為超額教師,超額標準及 原則,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統一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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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超額教師之學校,不得將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等情事之教師, 提列為超額教師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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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處理原則: (一)凡有超額教師之學校,應於時限內提列超額名單送本府教育局辦理 。 (二)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因教師請病假、育嬰假、研習、進修、受訓、 服兵役、公假與其它留職停薪等事由,請假期滿一學年以上者,本 府得保留相等人數之超額教師,免予調動。 (三)當年度八月起至翌年六月底止因病假、育嬰假、研習、進修、受訓 、服兵役、公假與其它留職停薪等情事,依法請假之教師,不得列 入超額教師員額。 (四)學校基於教學需要,凡持特教合格證任教特殊班教師或具英語特殊 專長教師且任教英語特殊專長科目者,得不列入超額教師名單。 (五)各校超額教師應依本府訂定期限前,填寫超額教師積分統計表,並 經由各校審查後,依積分排序,提列學校超額教師名單,並將名單 與積分表送本府教育局核備辦理遷調作業。 借調至教育局、或省輔導團者,其服務年資應計算在超額積分表本 校服務年資內。 惟教師留職停薪、持特教合格證教師未任教於特教班者其之前任教 於特教班之年資、未具正式編制教師身份前服兵役期間之年資,不 列入超額積分表學校服務年資之計算。 (六)遷調作業依下列原則處理: 1.學校提報缺額送本府教育局彙整後,製成缺額表,並由本府教育 局公布縣內鄉鎮市各校供超額作業之缺額及超額教師人數。 2.各超額教師僅得就原任職學校所屬鄉鎮市出缺學校填具志願表, 原任職學校之鄉鎮市學校無缺者,始得以臨近鄉鎮市之出缺學校 填具志願表,原任職學校之臨近鄉鎮市學校無缺者,始得以全縣 出缺學校填具志願表。 3.超額教師積分相同選填之志願亦相同者,其作業順序如下: (1)以年長者優先遷調。(採計至出生年齡依年、月、日順序比較 ) (2)抽籤方式處理。 (七)超額教師遷調他校服務,以各校開列之現有缺額為準,除有教師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者外,被遷調之學校不得藉故拒絕。 (八)各校新聘教師評審作業應於超額教師遷調完成後處理。 (九)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在超額教師遷調完成後,不得因增班而增聘教 師,另各超額學校如在當年七月卅一日前有教師出缺者,超額遷調 他校之教師應無條件返回原校服務,不得異議。若人數有二人以上 者,其返校順序原則如下: (1)徵詢教師意願。 (2)依超額教師積分表積分高低,由積分高者依序優先選擇原校於當 年度出缺時是否返校。 返校順序應於提列超額名單時一併提送本府教育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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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陳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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