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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2: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國民小學超額教師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20055645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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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要點依據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為保障教師工作權,有效運用教育人力,凡學校之超額教師應
    予遷調他校服務。
三、超額界定:各校超出法定編制之教師員額列為超額教師,超額標準及
    原則,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統一訂定。
四、有超額教師之學校,不得將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等情事之教師,
    提列為超額教師名單。
五、處理原則:
(一)凡有超額教師之學校,應於時限內提列超額名單送本府教育局辦理
      。
(二)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因教師請病假、育嬰假、研習、進修、受訓、
      服兵役、公假與其它留職停薪等事由,請假期滿一學年以上者,本
      府得保留相等人數之超額教師,免予調動。
(三)當年度八月起至翌年六月底止因病假、育嬰假、研習、進修、受訓
      、服兵役、公假與其它留職停薪等情事,依法請假之教師,不得列
      入超額教師員額。
(四)學校基於教學需要,凡持特教合格證任教特殊班教師或具英語特殊
      專長教師且任教英語特殊專長科目者,得不列入超額教師名單。
(五)各校超額教師應依本府訂定期限前,填寫超額教師積分統計表,並
      經由各校審查後,依積分排序,提列學校超額教師名單,並將名單
      與積分表送本府教育局核備辦理遷調作業。
      借調至教育局、或省輔導團者,其服務年資應計算在超額積分表本
      校服務年資內。
      惟教師留職停薪、持特教合格證教師未任教於特教班者其之前任教
      於特教班之年資、未具正式編制教師身份前服兵役期間之年資,不
      列入超額積分表學校服務年資之計算。
(六)遷調作業依下列原則處理:
      1.學校提報缺額送本府教育局彙整後,製成缺額表,並由本府教育
        局公布縣內鄉鎮市各校供超額作業之缺額及超額教師人數。
      2.各超額教師僅得就原任職學校所屬鄉鎮市出缺學校填具志願表,
        原任職學校之鄉鎮市學校無缺者,始得以臨近鄉鎮市之出缺學校
        填具志願表,原任職學校之臨近鄉鎮市學校無缺者,始得以全縣
        出缺學校填具志願表。
      3.超額教師積分相同選填之志願亦相同者,其作業順序如下:
     (1)以年長者優先遷調。(採計至出生年齡依年、月、日順序比較
          )
     (2)抽籤方式處理。
(七)超額教師遷調他校服務,以各校開列之現有缺額為準,除有教師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者外,被遷調之學校不得藉故拒絕。
(八)各校新聘教師評審作業應於超額教師遷調完成後處理。
(九)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在超額教師遷調完成後,不得因增班而增聘教
      師,另各超額學校如在當年七月卅一日前有教師出缺者,超額遷調
      他校之教師應無條件返回原校服務,不得異議。若人數有二人以上
      者,其返校順序原則如下:
   (1)徵詢教師意願。
   (2)依超額教師積分表積分高低,由積分高者依序優先選擇原校於當
        年度出缺時是否返校。
        返校順序應於提列超額名單時一併提送本府教育處辦理。
六、本要點陳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