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內地政業務,特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
條第二項及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
第二條 |
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地政
處處長之指揮、監督,綜理所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三條 |
本所置秘書一人,為幕僚長,承主任之命,襄理所務,並掌理協調、核稿等事項。 |
第四條 |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登記課:土地及建物登記等事項。
二、測量課: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等事項。
三、地價課:平均地權事項。
四、地用課:地權、地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總務、研考、出納、監印及收發等
事項。
五、地籍資訊課:地籍管理及地政資訊等事項。
|
第五條 |
本所置課長、課員、測量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
第六條 |
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七條 |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八條 |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九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十條 |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之,報本府核定。 |
第十一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