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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23: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校車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祕法字第0990131590A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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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校車之管理,以確保行車安全,特訂
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校車,係指本府所轄公私立學校、短期補習班自備之學生交通
車及在本府登記有案之幼稚園之幼童專用車。
第 3 條
本辦法依各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  本府教育局辦理下列事項:
 (一) 申請購置校車同意書之核發事項。
 (二) 校車保養及駕駛人管理之督導事項。
 (三) 校車領牌後之備查事項。
二  公路局監理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 校車購置之審核及發照事項。
 (二) 校車定期檢驗及臨時檢驗事項。
 (三) 校車各部規格之檢驗事項。
 (四) 校車保養紀錄卡之輔導建立及查驗事項。
 (五) 其他配合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校車管理、督導及檢查事項。
第 4 條
申請購置校車,應檢附教育局之同意書,向當地監理機關申領牌照,並於
領牌後向主管機關報備。
第 5 條
幼稚園載送幼童以幼童專用車為限,不得使用他種車輛替代。
第 6 條
校車規格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如附件一) 。
幼童專用車應於駕駛座兩邊外側加漆政府立案字號。
第 7 條
校車駕駛人必須具有職業駕照,近二年內無肇事紀錄,且體格檢查合於下
列標準:
一  身體及心理狀態:
 (一) 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健全無殘廢。
 (二) 手指完整無缺且無不正常狀態。
 (三) 心理及神經系統無不正常狀態。
二  視能:
 (一) 視力:左右兩眼裸視測驗目力均達0.8或矯正目力達一.○以上
      。
 (二) 視野:左右兩眼各一五○度以上。
 (三) 辨色:能識別紅、綠、黃之顏色。
三  聽力:經儀器測驗兩耳能辨別音響。
四  其他:
 (一) 血壓:除收縮壓力應在九十至一百六十毫米汞柱之間,弛張壓力應
      在五十至一百毫米汞柱外,並須經醫師檢查該二種壓力比例適宜。
 (二) 無心臟病、精神病、結核病、性病。
 (三) 無嗜酒及服用麻醉性藥物之惡習。
 (四) 無其他不適駕駛之疾病。
    校車駕駛人應於每年七月至公立或區域以上醫院檢查體格,不合前項
    之標準者,應停止駕駛工作。
第 8 條
校車專供接送學生 (幼童) ,其乘載人數須標示於車前左右兩側,不得超
過規定乘載人數,並應擇定安全地點供學童上下車;幼童專用車並應派專
人隨車妥善照顧。
第 9 條
學校、短期補習班及幼稚園負責人對校車駕駛人應嚴加督導管理。
第 10 條
校車每日應自行保養,每半年應至合格之甲、乙種汽車修理廠實施三級以
上保養,並於保養記錄卡 (如附件二) 內載明以備檢查。
校車之定期檢驗應至監理機關辦理。
學校或機構自設保養人員及設備,經公路局監理機關查核符合乙種汽車修
理業標準者,得自行辦理校車之保養事宜。
第 11 條
本府教育局應就本辦法規定之事項不定期辦理抽查,有關校車之檢驗,每
年並應會同本  縣監理機關檢查一次以上,以維持校車行駛安全。
第 12 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