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修史及史料之蒐藏、研究、推廣等業 務,特依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設立宜蘭縣史館(以下簡稱本 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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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館置館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文化局局長之指揮、監督,綜理
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資格聘任。 |
第 3 條 |
本館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文獻組:掌理史料檔案之蒐集、記錄、研究;圖書資料之典藏、閱覽 服務;縣史之編修及地方史志之協修;出版及教育推廣之規劃辦理; 地方史館之輔導及館際交流等事項。 二、行政組:掌理文書、庶務、出納、財產、資訊管理、管制考核及不屬 其他各組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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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館置組長、組員、助理員。
前項組長,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
第 5 條 |
本館置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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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館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 7 條 |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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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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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館設文獻委員會,襄助本館館務發展,委員均為無給職。 前項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館擬訂,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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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館長請假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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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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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九月
一日施行。 |